杭州康又美公司違法傳銷被罰50萬元 涉嫌團隊計酬案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5日訊 近日,信用中國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杭上市監隊處罰﹝2021﹞30號)。該決定書披露了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團隊計酬案。
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當事人要求消費者一次性繳納道具款和首單貨款,方可成為當事人的門店代理商。取得代理商資格后,可推薦他人成為該公司的代理商,并獲取相應的獎勵。該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當事人發展的代理商以先后推薦關系形成上下級,進而形成團隊。代理商可獲得其下級(直接和間接)代理商出貨額一定比例的直推獎勵、間推獎勵和服務費。其中總部級代理商還可根據團隊出貨額3%獲得分公司獎勵。該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指的傳銷行為。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
天眼查APP顯示,杭州康又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22日,所屬行業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陳仁聰持股60%。
據化妝品報消息,杭州康又美旗下擁有微商美妝品牌“萃工廠UItraWorks”,產品線包括護膚、彩妝、面膜、洗護等品類,產品的價格帶位于98-398元。對于此次被罰,杭州康又美相關工作人員回應稱,“我們主要做實體門店,而且大部分美妝品牌都會存在層級代理收費的問題,這次被罰完全屬于同行舉報。”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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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搜圖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