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認清傳銷危害 提高防范意識
【案情】2021年10月28日,嵩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11月開始,付某、吳某等人在嵩明縣楊林經濟技術開發區操作運營“1+1互濟圓夢”平臺,該平臺實際為無實體、無產品,打著“滇中新區發展需要民間籌資”“純資本運作”等名義,采取拉人頭入伙發展下線的方式,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出局”時能獲得百萬元的報酬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屬于騙取錢財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設立模式組、考試組、晉級組、紀律組、安保組等,分工管理,形成由“大家長”負責的領導模式。組織中的“小家長”級別人員負責管理自己名下團隊,采取家庭式管理,以租住的房屋作為傳銷場所,設立諸多小團體“家庭”以發展組織。
本案中,付某是該傳銷組織的“大家長”,吳某是模式組主任,俞某是考試組負責人,劉某是考試組、晉級組成員,史某是安保組主任、模式組成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付某、吳某、俞某、劉某、史某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及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時,控辯雙方圍繞爭議焦點,就案件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量刑等充分發表了意見。因案情復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釋法】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有明確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八條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在此提醒廣大群眾,無論傳銷組織采取什么樣的名目“改頭換面”,其“繳納會員費、按層級返利”騙取錢財的違法本質不會改變,要認清傳銷危害,提高防范意識,避免人身財產受到損害。李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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