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獅健康產業科技有限公司因廣告違法行為被罰
不久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一起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穗天市監處字[2021]260號顯示,根據舉報,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的中獅健康產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間,當事人中獅健康產業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中獅健康”(曾用名:中獅阿明諾)發布廣告,廣告內容含有“138項技術專利”內容。實際上,當事人推銷的商品所使用的技術未取得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授予的專利權。同時,當事人發布的廣告含有“改善記憶力”、“舒緩情緒壓力”、“改善睡眠”等對其商品成分介紹等引證內容,未表明出處。 上述事實,主要有現場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復印件、廣告截圖打印件、廣告合同、肖像使用授權書及授權許可聲明復印件、舉報材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本局向當事人送達《天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將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內容,以及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申請聽證。 當事人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的規定;未表明引證內容出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钡囊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廣告引證內容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罰款2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上所列明的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該公司官網顯示,中獅集團是一家國際健康產業集團,業務涵蓋:生物醫學健康品研發與制造、國際醫療服務、藥業連鎖、智能安防等。此外,“ASILIOAMINO中獅阿明諾”由中獅集團、日本阿明諾株式會社、紐斯葆廣賽生物科技(廣東)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研發,中獅健康產業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中國區總運營。
據企查查顯示,中獅健康產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注冊資本為5500萬元,任香芝擔任法人,持股60%。
本文內容來自: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