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000余萬元 “美達斯”網絡傳銷案兩名骨干人員被公訴
6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江陰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沈某鴻、汪某萍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沈某鴻、汪某萍于2017年5月,經過上線顧某某(另案處理)介紹了解到一種互聯網股權拆分模式后,共同決定在江陰地區以股權拆分的模式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吸引投資,并按照一定比例分成。
被告人沈某鴻、汪某萍在江陰市成立報單中心,以銷售美達斯公司股權的名義,共同負責江陰地區會員發展工作,在社會上采用口口相傳、視頻播放、沙龍會等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群眾公開宣傳,吸引他人投資,并通過直推獎、平衡獎、領導獎和見點獎等方式將參與人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從事股權拆分的投資模式。
截止2018年12月,被告人沈某鴻、汪某萍直接或者間接發展李某某、吳某甲、吳某乙、于某某等100余人作為下線,層級達到3層以上,涉及金額人民幣1000余萬元。
被告人沈某鴻、汪某萍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沈某鴻、汪某萍伙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