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林黃金”因涉嫌傳銷關聯公司賬戶再遭法院凍結
6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一則《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監察(監察)其他行政裁定書》,據《裁定書》顯示:
申請保全人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保全人翰林金業(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珠寶有限公司、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涉嫌傳銷一案中,為防止被保全人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申請保全人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凍結被保全人翰林金業(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旗珠寶有限公司、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存款XXXXXXXXXXXXXXXX元。擔保人大家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河南分公司愿意為申請保全人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訴前財產保全提供擔保,在XXXXXXXXXX元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并向本院提交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險單號:XXXXXXXXXXXXXXXXXX)及《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函》。
經審查,本院認為申請保全人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凍結被保全人翰林金業(深圳)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
二、凍結被保全人深圳市新旗珠寶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
三、凍結被保全人翰林能源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
保全金額以XXXXXXXXXXXXXXXXX元為限。
案件申請費XXXX元,暫由申請保全人三門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擔(待行政處理作出后確定)。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開始執行。
曾因傳銷被凍結7000萬元
2020年8月27日,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沂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凍結被翰林金業(深圳)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銀行賬戶存款。
經審查,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翰林金業(深圳)有限公司銀行存款700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