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500余人參與“悅花越有”網絡傳銷活動 一名骨干人員被公訴
6月1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大連市長海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北京悅花越有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該公司以電腦端和手機APP兩種方式在互聯網上宣傳推廣“悅花越有”平臺,該平臺以“消費全返”、“推廣返利”等經營模式吸引會員加入,以升級網絡店鋪為名要求會員繳納費用以取得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并獲利。
“悅花越有”平臺會員間存在推薦與被推薦關系,形成了上下線的層級關系,從而整個平臺的會員形成了金字塔式的網絡層級架構,一共115層。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6年11月29日注冊成為“悅花越有”網絡平臺用戶,成為整個網絡平臺推薦關系中的第11層,而后其在長海地區范圍內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宣傳、介紹“悅花越有”平臺的運營模式,以獲得各種返利、獎勵、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以獲得二星及以上會員資格、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吸引會員發展他人加入,以此獲取利益。截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直接發展會員557人,下線層級為5層,下線會員共計1134人,會員提現金額為600468.41元。
被告人王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通過“悅花越有”平臺,以推薦該平臺電子商城“消費全返”、“推廣返利”等經營活動為名,吸引會員加入,以升級網絡店鋪等方式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并按照一定順序組織發展層級,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業績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