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蜜琳狀告媒體侵權敗訴,法院:知名品牌應有更大包容性與承受力
近日,化妝品報通過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梵蜜琳和化妝品報的這場官司,判了!》,文中稱,“梵蜜琳公司在狀告化妝品報侵害名譽權一案中敗訴,并被法院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
據悉,2020 年 6 月 22 日,化妝品報發表了名為《40g面霜賣 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云區翻車選手梵蜜琳》的文章。文章中,化妝品報記者列出了對梵蜜琳品牌存在的幾點質疑:
1、定價高于不少國際一線品牌,40g梵蜜琳貴婦膏售價為1200元。
2、梵蜜琳公司宣稱集生產、研發于一體,但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顯示,梵蜜琳品牌產品大都是由梵蜜琳公司委托第三方生產,梵蜜琳公司實際上并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其既無研發能力也無生產能力,所有的產品都來源于授權代工。
3、梵蜜琳品牌宣稱品牌來自中國香港,但實際上梵蜜琳公司是在深圳市注冊的內地公司,后遷至廣州市白云區。梵蜜琳公司最初的股東也都是自然人,也并非香港企業投資。
4、梵蜜琳在廣告營銷上進行了大量投入,包括但不限于節目冠名、贊助熱播劇、“明星帶貨素材”等。
5、梵蜜琳貴婦膏重點宣傳的胎盤素其實是水解(羊)胎盤提取物。在《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開展化妝品“線上凈網線下清源”風險排查處置工作的通知》中,胎盤提取液被列為需要集中排查清理化妝品網絡銷售者、化妝品電子商務平臺上展示的化妝品違法宣稱功效信息。且《已使用化妝品原料名稱目錄》顯示,水解胎盤(羊)提取物是允許使用的成分,但胎盤素不在允許使用的原料目錄之中。
6、梵蜜琳產品名稱和宣傳中使用的“神仙”一詞違反了國家藥監局關于《識別化妝品違法宣稱和虛假宣傳》第九條的規定。
而梵蜜琳則不認同化妝品報報道中的事實,認為上述內容造成了對梵蜜琳公司的詆毀和蔑視之意,對梵蜜琳品牌、價格和質量等都極盡污蔑和嘲諷抹黑之詞。
為此,梵蜜琳要求化妝品報刪除文章、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信息顯示,該案經廣州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化妝品報發表的文章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事實性表達只是對已發生或正發生的事實的介紹。關于產品定價、產品成分宣傳內容、生產許可證和品牌來源問題,唯美時代公司(化妝品報所屬公司)已經充分舉證證明其在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其中,對于生產許可證問題,梵蜜琳公司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且唯美時代公司在后續的內容中也介紹了梵蜜琳公司的生產情況,不會導致受眾產生梵蜜琳公司屬于無證生產的誤解。對于品牌來源,即便按梵蜜琳公司所稱,存在香港梵蜜琳公司且香港梵蜜琳公司監制梵蜜琳公司生產產品,但是相關資料并未公開,唯美時代公司根據政府部門的公開資料判斷梵蜜琳公司“來自廣州市白云區”具有依據。而且,梵蜜琳公司主張香港梵蜜琳公司曾經是梵蜜琳品牌方和委托生產方,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意見性表達是主觀態度的表達,是基于事實基礎上的價值判斷,價值判斷會因個體的學識水平、情感好惡、道德水準等因素呈現不同的表現狀態。案涉文章雖然使用了“翻車”“明星背書”“流量寵兒”“營銷系”“偽‘大品牌’”“小鎮貴婦”等表述,對梵蜜琳公司及其產品對象進行了評價,且有一定的否定、嘲諷意味,但并無謾罵、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論。
第三,梵蜜琳公司作為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理應相對有更大的包容性和承受能力,能夠應對和接受不同媒體的看法和意見,甚至是有所情緒性的用語。
第四,必要的寬松文化環境是文化生活豐富多彩、文化產品琳瑯滿目、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繁榮發展的的前提。對于不同群體的不同看法,特別是批判性意見,應給予一定包容,以促進網絡文化發展。
鑒于上述原因,法院駁回了梵蜜琳的所有請求。梵蜜琳不服判決,并提起上訴。
據企查查信息顯示,今年4月2日,該案二審開庭。6月1日,據微信公眾號化妝品報發布文章顯示,“5月21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21)粵01民終5762號民事判決書,對“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訴化妝品報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宣布終審判決,駁回梵蜜琳公司的上訴請求。《化妝品報》再次勝訴。”
2020年8月,新京報發表了《“乘風破浪”的梵蜜琳:無專門生產線,背靠至少9家代工廠》一文。2020年12月14日,梵蜜琳同樣發起了對北京新京報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新京報社、派博在線(北京)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等新京報相關公司的訴訟。
但目前,法律文書網暫未公開該案相關信息。
梵蜜琳自認知名品牌,更應客觀看待對社會評價,尤其是來自行業媒體的監督,正視并修正企業存在的問題,爭取收獲來自消費者對品牌高端、知名形象的贊許和肯定。
彼時,梵蜜琳定會收獲來自消費者的自發肯定,而非王婆賣瓜式的自許或與媒體對簿公堂的蒼白自證。
本文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化妝品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