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蜜琳貴婦膏添加未標識成分,消費者起訴退一賠十獲法院立案
近日,美商社獲悉,有消費者因“梵蜜琳神仙貴婦膏(40g)”非法添加未標識成分,將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廣東梵蜜琳”)及其生產工廠湖南弘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湖南弘鍇”)告上法庭。
根據知情人士透露,該消費者因梵蜜琳冠名《乘風破浪的姐姐》節目而認為梵蜜琳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有伊能靜代言作為背書,鑒此于淘寶天貓商城“梵蜜琳旗艦店”購買了湖南弘鍇生產的“梵蜜琳神仙貴婦膏(40g)”。
“梵蜜琳神仙貴婦膏(40g)”在市場上屬于品質高端的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但卻宣傳美白等功效。消費者購買后經朋友告知在抖音平臺上,護膚品某研究人員在梵蜜琳官方旗艦店購買了“梵蜜琳神仙貴婦膏”后送檢,發現涉案產品添加了“假白”成分二氧化鈦,但在產品成分表中并沒有任何標識,屬于全成分表造假情形。
2020年8月31日,廣東梵蜜琳重新備案了涉案產品的全成分表,在第三項成分中增加了CI77891(二氧化鈦)。
10月11日,美妝媒體“美商社”發表文章《1200元/瓶的梵蜜琳貴婦膏:白靠二氧化鈦,太白加氧化鐵》,文章揭露了梵蜜琳神仙貴婦膏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認為,“梵蜜琳神仙貴婦膏(40g)”成分表虛假,欺騙消費者的意圖明顯,侵害了所有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根據相關規定,廣東梵蜜琳未標示全成分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規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據美商社了解,目前,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