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梵蜜琳狀告化妝品報遭敗訴 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
日前,化妝品報報道稱,于2020年8月6日立案的廣東梵蜜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梵蜜琳”)狀告化妝品報侵害其名譽權一案,迎來了法院的判決。
2020年12月18日,化妝品報收到一份由廣州互聯網法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
2020年6月22日,化妝品報發表了名為《40g面霜賣1200元/禁用詞宣稱,深扒白云區翻車選手梵蜜琳》的文章。梵蜜琳要求化妝品報刪除文章、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并由被告承擔原告訴訟費、律師費和公證費共計1.2129萬元。經審理,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化妝品報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并駁回原告梵蜜琳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29元,由原告梵蜜琳公司負擔。
判決書顯示,本案的基礎事實基于3個方面:
1、梵蜜琳品牌是否宣稱自己“集研發、生產、策劃、銷售于一體,總部位于羊城廣州”;
2、梵蜜琳是否為香港品牌;
3、梵蜜琳是否宣稱其核心成分有胎盤素。
關于第一點,梵蜜琳確為代工生產。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服務平臺產品名稱欄目查詢“梵蜜琳”,前2頁結果顯示均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產;查詢“梵蜜琳貴婦膏”,結果顯示為“梵蜜琳貴婦膏Ⅱ”產品為梵蜜琳公司委托他人生產。
關于第二點,面對“梵蜜琳是香港品牌”的自證,法院無法確認其真實性,這就意味著,梵蜜琳目前的證據無法自證其是香港品牌。為證明品牌的來源,梵蜜琳公司提交了《公司注冊證明書》和《監制協議書》,但法院認為,《公司注冊證明書》屬于在香港地區形成的公文書證,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不能基于當事人的自認而確定其真實性。因《公司注冊證明書》的真實性不能確認,故法院無法確認《監制協議書》等材料的真實性。
第三點,梵蜜琳確實曾宣稱其核心成分有胎盤素。法院經審查認為,雖然化妝品報提供的是未經保全的截圖,但是中國質量萬里行、人民網等網站都在發表或轉載的文章中提及梵蜜琳公司有使用“胎盤素”進行宣傳,能與化妝品報的截圖相互印證。且比對梵蜜琳公司現有宣傳頁面的內容,其對“水解胎盤(羊)提取物”的介紹與對其他成分的介紹也存在明顯差異,故法院認定梵蜜琳公司確有突出宣傳“胎盤素”成分。
基于以上基礎事實,法院認為此案的焦點是,化妝品報是否侵害了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法院認為:化妝品報發表的涉案文章并未侵害梵蜜琳公司的名譽權。核心理由如下:
第一,關于產品定價、產品成分宣傳內容、生產許可證和品牌來源問題,化妝品報已經充分舉證證明其在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
其中,對于生產許可證問題,梵蜜琳公司確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且化妝品報在后續的內容中也介紹了梵蜜琳公司的生產情況,不會導致受眾產生梵蜜琳公司屬于無證生產的誤解。
對于品牌來源,即便按梵蜜琳公司所稱,存在香港梵蜜琳公司且香港梵蜜琳公司監制梵蜜琳公司生產產品,但是相關資料并未公開,化妝品報根據政府部門的公開資料判斷梵蜜琳公司來自廣州市白云區具有依據。
而且,梵蜜琳公司主張香港梵蜜琳公司曾經是梵蜜琳品牌方和委托生產方,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第二,案涉文章雖然使用了“翻車”“明星背書”“流量寵兒” “營銷系”“偽‘大品牌’ ”“小鎮貴婦”等表述,對梵蜜琳公司及其產品對象進行了評價,且有一定的否定、嘲諷意味,但并無謾罵、丑化等侮辱性的言論。
來源: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