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5300余萬元 “雙創家族”網絡傳銷案二審宣判 頭目被判6年
5月4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外宣稱在柬埔寨王國投資酒店、賭場,以投資可以獲得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他人參與。
經審理查明,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陳某、馮某、周某、陳某春、朱某賢與夏某某、程某某、蘇某某、唐某某(均另案處理)9人,在被告人陳某春位于鹽城市區恒榮世家的家中,共同商議設立“雙創家族”傳銷組織,約定每人出資5000元作為啟動資金。
該組織以被告人陳某為負責人,被告人馮某主要負責管理賬目等,被告人周某主要負責聯絡和后勤等,被告人陳某春、朱某賢與夏某某、程某某、蘇某某、唐某某主要負責發展市場,吸收會員。
被告人楊某于2019年11月左右經被告人陳某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主要從事轉賬給下級會員、制作傳銷活動的網站、“百姓商城”APP系統、統計返利等。
該傳銷組織對外宣稱在柬埔寨王國投資酒店、賭場,通過召開宣傳會等方式積極發展下級會員,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加入順序形成上下五個層級,會員收益分為靜態收益、動態收益,其中動態收益直接以發展人員繳費的金額作為返利依據。
經檢驗,截至2020年8月4日,“雙創家族”傳銷組織共有會員賬號992個,層級關系15層,收取資金累計人民幣53729000元。被告人劉某國在傳銷組織中所屬層級為7,下級層數4層,下級會員賬號44個,收取的資金合計人民幣1172100元。
另查明,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被告人馮某處扣押違法所得人民幣9128308.51元。
一審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認罪悔罪表現,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陳某、馮某、周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別判刑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罰。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馮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性正確,量刑恰當,但對本案中尚未追回的非法所得未判決予以追繳不當,中院予以糾正。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維持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2020)蘇0902刑初674號刑事判決第一至八項,未退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