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犯獲刑7年罰款200萬元!長春宣判一起特大傳銷案
4月13日,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特大傳銷案的刑事判決書。反傳防騙快訊在該判決書上看到,該傳銷團伙9名主犯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均獲刑5年以上。據悉,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該傳銷團伙通過組建傳銷團隊和工作群等方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3萬余人。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9日案發,被告人張某超以其位于長春市南關區人民大街中國科學院長春分院D座3樓302室的吉林省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粒白公司)為載體,以“一吃白”產品為道具商品,聘任被告人吳某波、李某巖、李某峰、宋某柄、于某、郝某成、許某七人分別作為粒白公司各部門主管,分工配合,協調管理,進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
吳某波系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全面工作;李某巖負責公司財務工作;李某峰負責產品講解、推銷及售后工作,宋某柄負責公司后勤保障及物流工作,郝某成負責公司安保及采購業務,于某負責公司法務部工作;許某系商學院院長,負責組織培訓、會議主持工作。
2018年8月,左某娜加入粒白公司傳銷組織,作為該傳銷組織中最大團隊——雄鷹團隊的領導人,通過在“粒白領導人”等工作群中,接受公司擴大宣傳及獎勵機制等決策性指標,以多種方式向其團隊成員組織傳達、宣傳傳播,積極發展壯大該團隊。
張某超制定了以發展下線人員數量為返利依據的經銷模式,加入者通過向粒白公司繳納9000元購買100盒“一吃白”產品,從而獲得公司總代會員資格,總代每發展一名會員后,除了獲得10%的直推獎900元之外,還可以通過發展A、B兩條線總計19人晉升為公司合伙人。
成為合伙人之后,還獲得參與公司當月銷售額5%的加權平均分紅的資格,當合伙人下線數量達到100人左右時,就可以成立團隊,該合伙人成為團隊領導人,團隊領導人不僅可以得到作為合伙人的分紅,還可以獲得下線之間業績差的獎金提成。
張某超為了刺激總代和合伙人快速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在“一吃白核心群”內與吳某波、李某巖、李某峰、宋某柄、于某、郝某成商討并決策虛高公司每月的銷售額、夸大公司發展前景,制定了高額獎金和豪車獎勵機制,誘使公司的會員想方設法發展下線,壯大團隊,實現了該傳銷組織的快速發展,張某超從中獲取巨額的非法利益。
經鑒定:粒白公司發展會員總數35222人,最大層級數為75層,收取會員費總額為248733837元,約2723310盒款項,發貨約1439825盒,實際發貨數量占應發貨數量52.87%。
2019年1月21日至22日,張某超組織粒白公司在長春市雙陽區長清公路十六公里處國信南山酒店召開年會,年會內容包括粒白公司60人粒白領導人會議、聚餐、溫泉及娛樂項目。
2019年3月9日,張某超組織粒白公司會員600余人,在長春市香格里拉大飯店召開“瘦醫生”新產品發布會時,被公安機關查獲,以上被告人均被抓獲到案。
雙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張某超發起、策劃建立并實際操縱傳銷組織,在該組織的層級結構中居于核心地位,對該組織的運營起決定性作用并且實際掌控傳銷資金獲得盈余。吳某波、李某巖、李某峰、宋某柄、郝某成、于某、許某在傳銷活動前期籌備或者后期發展壯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左曉某娜是該傳銷組織最大團隊的團隊長,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到了關鍵作用。因此,上述各被告人均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最終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上述9名被告人7年到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二百萬元到二十萬元不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