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129200回報1400萬?長沙一名“連鎖業經營”傳銷老總被判刑
4月11日獲悉,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1040工程”、“陽光工程”、“中西部大開發”、“資本連鎖經營”等名義開長沙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宮某輝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4月8日,麓谷街道聯合開展2021年春季打擊傳銷一號集中整治行動
2015年以來,被告人宮某輝經劉某玲(另案處理)介紹介紹至長沙市加入余某龍、余某紅(均另案處理)等人發展的“1040工程”、“陽光工程”、“中西部大開發”(又稱純“資本連鎖經營”)傳銷組織后,以“連鎖業經營”為幌子陸續引誘安徽等地外省人員至長沙市從事傳銷活動。
謊稱投資129200回報1400萬
該傳銷組織采取“拉人頭”即上線發展下線的五級三晉制不斷吸收新人加入并繳納申購資金,以“投入3.68萬元至12.92萬元不等,一至三年回報700至1400萬元”的虛假宣傳引誘外省人員聚集在長沙市天心區某小區開展傳銷活動。
該傳銷組織通過層層發展,按照五級制度開展層級性的分區管理。其中,老總級別通過總監區進行管理。老總的職務分工包括會務總監、人事總監、教育總監、申購總監、自律總監、能力總監、經晨總監。
老總以下,通過經理室進行管理,每個經理室配有“大總管”,對其負責的整個小團隊進行組織、領導、管理和協調,大總管下設申購總管、能力總管、自律總管、經晨總管等對小團隊進行具體的管理。
發展30多人晉升“老總”
被告人宮某輝,2015年加入“連鎖業經營”傳銷組織以來,按照該組織“五級三晉制”的模式發展下線,2017年11月晉升為“老總”級別,擔任教育總監等職務。其發展下線30余人,非法所得人民幣3萬余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宮某輝在安徽省亳州市蒙城縣被公安民警抓獲,被告人宮某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宮某輝以“連鎖業經營”為名,要求參與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取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宮某輝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宮某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