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進口保健品監管即將迎來重大變化
4月12日,海關總署公布了海關總署第248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的令)(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和海關總署第249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令)(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2年1月1日同時實施。局時海關對進口食品監管將有重大變化,昊鏈總結了以下4點。
一、明確了所有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必須經海關總署注冊
現行規定:乳制品、水產品、肉類、燕窩及部分國家的蜂產品列入《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實施目錄》,其他產品生產企業暫無需注冊。
即將實施的“管理規定”第四條,“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獲得海關總署注冊”,即所有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必須經海關總署注冊。
根據“管理規定”,境外生產企業注冊有兩種形式:
1、對于風險較高的食品,如乳制品、水產品、肉類、燕窩、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等,應當由所在國家(地區)主管當局向海關總署推薦注冊,即沿用現行規定,只不過增加了食品種類;
2、其他風險較低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關總署提出注冊申請,應該類似食品進出口商備案,具體辦事指南待海關總署公布。
二、明確了不得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現行規定:進口食品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如果有食品衛生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亦可以進口,如蔗糖糖漿,目前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可按行業標準QB/T 4093-2010《液體糖》進口。
即將實施的“管理辦法”第九條,“進口食品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有特殊要求的,還應當符合國際條約、協定的要求。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暫予適用的相關標準要求”。簡單來說,進口食品如果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且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沒有公布暫予適用標準,則不能再進口了。
三、明確了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
現行規定:根據原質檢總局發布的2013年第133號公告,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中文標簽必須在入境前已直接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在境內加貼。不得加貼也就意味著不能進口標簽整改。其他食品可以境內加貼或整改。
即將實施的“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進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標簽必須印制在最小銷售包裝上,不得加貼”。將不得加貼標簽的食品類別擴到至保健食品和所有特膳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輔食營養補充品、運動營養食品、孕婦及乳母營養補充食品等)。
四、取消進口乳品應當提供檢測報告
現行規定:根據《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中列明項目的檢測報告”,“非首次進口的乳品,應當提供首次進口檢測報告的復印件以及海關總署要求項目的檢測報告”。
即將實施的“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進出口乳品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由于文件的廢止,進口乳品應當提供檢測報告也就失去了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