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通州:“保健品”有毒!主犯獲刑十二年、賠償310萬
我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西地那非屬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藥品成分,屬于有毒、有害食品。但不法分子卻為了牟利鋌而走險,銷售含有這種危害人體健康成分的“保健品”,以余某為首的團伙就是其中之一。3月26日,通州法院發布2018年至2020年涉及食品藥品方面的刑事案件審判情況,該案入選十大典型案例。余某因銷售有毒“腎霸”獲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賠償金310萬余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間,余某等人通過電臺進行宣傳,以3盒為1單、每單660元的價格,通過電話銷售的方式在廣東、云南昆明、江蘇南通等地銷售一種名叫“腎霸”的保健品。而這種保健品,含有對人體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等成分,余某等人對此也非常了解。
2018年9月,南通市通州區公安局在如東縣馬某的倉庫內查獲“腎霸”684盒;同月,又在某物流公司內查獲庫存的“腎霸”138盒,以上庫存待銷售的“腎霸”合計822盒,涉案金額18萬余元。經查,至案發時,余某等人已累計銷售4706單,銷售金額高達310萬余元。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等人明知其銷售的“保健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質而予以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處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350萬元;判處其余被告人三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不等罰金。
法院審理認為,余某等人明知銷售的“保健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質而通過電臺渠道予以銷售,對眾多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構成危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遂判令余某等人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通州區檢察院支付賠償金310萬余元,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發出消費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