鄆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 “興中天”一名骨干被判5年
3月2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菏澤市鄆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 該傳銷組織以“興中天資金互助平臺”為名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許某穩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會員3613人,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許某穩通過“興中天資金互助平臺”(以下簡稱“興中天”)會員張某麗(另案處理)介紹加入“興中天”傳銷組織,注冊兩個賬號,成為“興中天”傳銷組織二級服務中心負責人,14、15級會員。后被告人許某穩以“投資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發展會員,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工具,以高額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
截至案發,被告人許某穩所在14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25層、所在15級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線會員24層,下線人員共計3613人,獲得靜態收益76000元,獲得動態收益440500元,累計獲利516500元。
201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將上網追逃的被告人許某穩抓獲歸案。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許某穩退回非法所得1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某穩以“興中天”傳銷平臺為依托,以獲取提成的方式發展下線,并以一、三、五代下線的人數作為返利依據,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許某穩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許某穩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