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FC平臺已被定性為傳銷 一審法院判令賠償下線近10萬元損失
MBI集團的MFC理財網站崩盤后,南充市順慶區女子為挽回損失,以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由,將其上線蔣某春告上法院。一審期間,法院盤判令蔣某春賠償唐某梅投資損失近10萬元。
鷹鑒在判決書上看到,從2015年起,蔣某春成為MBI集團的MFC理財網站會員,唐某梅知曉蔣某春有投資渠道后于2017年4月1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150750元轉至蔣某春名下的銀行賬戶。蔣某春即以唐某梅名義開設賬戶,并代唐某梅購買虛擬幣20100美元,后該賬戶由蔣某春實際支配管理,唐某梅知道賬號及密碼。
2017年4月17日,蔣某春向唐某梅銀行賬戶轉款8051元。后因MFC理財網站系非法網站而關閉,唐某梅的投資無法收回,引起訴訟。
馬來西亞MBI集團的MFC理財網站及其APP、Mmall網上商城為“MFC游戲理財”提供了交易平臺。
MFC收益分靜態投資和動態投資。靜態投資有廣告位AP、贈送的美金換取易物點GRC、分紅點SP,收益主要來源于GRC每年定期成倍數拆分,GRC可以轉換成M幣以1:7的比例掛賣,也可以直接通過VISA卡在實體店消費,購買商品。
動態投資分為三種獎勵,第一種是廣告獎,也稱為直推獎,即MFC會員每推薦一個新會員,公司提取新會員注冊費用的6-10%予以獎勵;第二種是平衡獎,也稱為對碰獎,即MFC會員賬號下左右兩邊市場,公司贈送相應的PV,通過PV對碰,日結算獎金,大區不清零;第三種是游戲獎,也稱為管理獎,即MFC會員能夠享受下線對碰獎金的4%提成。
依照MFC的理財游戲規則,會員通過買賣虛擬幣“易物點”盈利,一年后利潤可達投資額一倍以上;參加者必須通過上線繳納700元、1400元、3500元、7000元、14000元、35,000元、105000元、245000元等以7為倍數的不同檔位的會員費,才能獲得加入資格。
每個會員可以有無數個賬號,且每個賬號下面有兩個會員賬號,形成左、右兩條線,呈雙軌制,并以此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獎金結算返利依據。
無論哪種投資,回饋積分為M幣,M幣變現成為投資者的最終目的,但MFC的游戲規則是只能提取變現后的55%,余下30%須用于繼續購買GRC,10%須作為交易手續費,5%須用于購買Mmall商城的物品,且M幣掛賣價格只能托高不能壓低,其實質是通過發展下線為不斷漲價的GRC接盤。
上述MFC理財網站交易被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11刑終刑事裁定書定性為傳銷。
一審法院認為:唐某梅將150750元轉至蔣某春名下的銀行賬戶交由蔣某春代為投資,蔣某春收到唐某梅的投資款亦進行了投資,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委托理財關系。
但根據MFC交易流程,投資并不是向MFC平臺注入資金,而是向上線交納不同檔位的會員費,以此獲得加入資格,蔣某春2015年即成為MFC理財網站會員,應當知道MFC所有的交易規則均是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和獎金結算返利依據,其實質是通過發展下線為不斷漲價的GRC接盤。
亦應當知道唐某梅只有通過發展下線才會得到獎金回報,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已將這種層層發展下線的行為定性為傳銷,蔣某春雖同為受害人,但其為了自己的利益置唐某梅財產安全于不顧,選擇了非法的投資項目,蔣某春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蔣某春應承擔賠償責任,唐某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主觀上對投資風險評估不足,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亦應承擔相應責任。
一審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判令蔣某春在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賠償唐某梅投資損失99889元。
一審宣判后,蔣某春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MFC理財網站交易已被定性為傳銷,本案有經濟犯罪嫌疑,不能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并駁回唐某梅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