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1800余萬元 杭州法院審理一起“勝威國際”網絡傳銷案
3月22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杭州市臨安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投資“勝威國際代幣投資平臺”、“VV農場”、“AMC平臺”獲得高額回報為名開展傳銷活動,兩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fā)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童某勇、楊某莉自2017年3月加入“勝威國際代幣投資平臺”網絡傳銷(后分別更名為“VV農場”、“AMC平臺”等)以來,在杭州市臨安區(qū)各地,采用微信群聊、集中上課、實地考察等方式對該平臺進行宣傳,虛構或夸大勝威國際公司的發(fā)展前景以及其本人獲利,誘使他人購買該平臺所發(fā)行的網絡虛擬代幣獲得參加資格,并以層層發(fā)展他人投資可獲得直推獎、對碰獎等返利為誘餌,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其他人員投資,騙取財物。其中被告人童某勇主要負責平臺宣傳,被告人楊某莉協(xié)助童某勇進行平臺操作等。
被告人童某勇、楊某莉在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間,通過上述方式直接或間接發(fā)展50余人參與傳銷活動,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至少8層的非法傳銷組織,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1800余萬元,非法獲利800余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購買路虎攬勝運動越野車1輛、牧馬人越野車1輛和房產1套等。案發(fā)后上述車輛已被扣押,房產已被查封。
法院認為,被告人童某勇、楊某莉組織、領導以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網絡代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其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兩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guī)定,被告人童某勇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楊某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