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出臺:社交電商與直播帶貨將被戴上“緊箍咒”
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年來,我國網絡交易蓬勃發展,“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但是新業態、新模式在參與主體、經營架構、交易流程乃至信息傳播方式等方面,都有別于傳統的網絡交易活動,在激發網絡經濟新活力的同時也產生了新的監管難題,有必要及時完善相應的制度規范。
今年3月15日,《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新業態監管、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重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帶貨主播說得很好,買回家卻發現“貨不對板”......近年來,經常有消費者反映帶貨主播會夸大某些產品質量、功效等,涉嫌虛假宣傳。中消協專家委員會專家、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自媒體時代,互聯網電子商務領域虛假廣告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直播帶貨平臺責任主體被隱藏。朱巍說:“用自媒體的方式發了一個廣告,僅在平臺這個地方購買流量,這個時候平臺是什么?按照以前的互聯網廣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這個時候平臺它就是網絡服務提供者,只有在平臺應知和明知的情況之下,才承擔違法廣告虛假宣傳的責任。流量的時代、算法的時代沒有真正保護消費者,反倒把應該承擔責任主體隱藏起來了。”
品牌方找“網紅”直播帶貨,究竟誰是經營者?平臺又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辦法》將當前新業態中最典型的平臺性服務,明確歸納為“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網絡服務提供者同時提供上述服務,就為網絡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應當依法履行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義務。中消協律師團成員葛友山律師解釋,新出臺的《辦法》界定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確了各參與方的責任義務。葛友山說:“比如網絡經營場所,商品瀏覽、訂單生成、在線支付等一系列網絡服務的提供者,提供上述服務的就應該屬于網絡交易行為,就應該受到管理辦法的規制,就按照管理辦法去做一些它應該盡的義務。”
直播過程中搶購了好多衣服,想退貨怎么辦?搶購到手的商品和直播過程中所宣傳的有差距,如何固定證據?
對于直播帶貨中出現的種種痛點問題,《辦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比如,經營者要以顯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務及其實際經營主體、售后服務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直播服務提供者將網絡交易活動的直播視頻,自直播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等等。
葛友山律師認為,電子商務法的部分規定較為宏觀,在實踐中需要進一步細化。《辦法》的出臺完善了相關配套制度、為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可以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葛友山說:“比如現在常見的社交,電商直播帶貨等,這屬于新業態,實際上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沒有做出細化的規定,這個《辦法》是對新興業態,就是網絡交易模式做了一些規范,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更加細化。消費者如果權益受到侵害,維權起來有更具體的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電子商務專家魯振旺表示,《辦法》的其中一大亮點就是明確和突出平臺主體責任。“假如有幾十萬、幾百萬的主播,對他們的管控難度還是比較大的。《辦法》里面比較突出的一點就是要強化主體責任,尤其是平臺主體責任,利用平臺規則約束違規違法的主播的行為,管控假冒偽劣、虛假宣傳等現象的滋生蔓延。”
個人信息被泄露是近年來消費者反映最為強烈的問題之一,很多軟件APP不僅私自收集個人信息,有的還共享給第三方使用。
新出臺的《辦法》要求經營者在收集、使用個人生物特征、醫療健康、金融賬戶、個人行蹤等敏感信息時,必須逐項取得消費者同意。針對經營者尤其大型平臺企業與自身關聯主體之間共用個人信息的問題,《辦法》明確規定經營者未經被收集者授權同意,不得向包括關聯方在內的任何第三方提供。魯振旺表示,對于個人隱私信息的保護力度,未來會越來越大。魯振旺說:“人臉識別信息泄露方面,《辦法》也對這方面違規違法做了一些界定。‘3·15晚會’也曝光了違規違法采集人臉信息的行為,接下來這方面的監管可能會越來越突出。”
此外,《辦法》對于平臺強制“二選一”如何判斷等輿論關注的問題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平臺不得通過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經營、屏蔽店鋪等方式,強制經營者“二選一”。
針對網絡經營主體登記問題,《辦法》對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便民勞務”和“零星小額”兩類免于登記情形進行了具體界定。也就是說,個人通過網絡從事保潔、洗滌、縫紉、理發等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或者年交易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的依法無須進行登記。
魯振旺表示,《辦法》的出臺,適應了互聯網新業態的發展形勢,對營造安全放心的網絡消費環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魯振旺說:“大的方面來看,《辦法》逐漸強化了對于新興互聯網業態的治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隨著直播帶貨、信息采集的發展,對于平臺的管控也需要適應新的環境。《辦法》重點突出了對于直播帶貨和生物信息采集的規定,對于老百姓來說是利好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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