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5年6個月 廣安市一男子誘騙120多人至東戴河參與傳銷活動
3月1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虛構“中國夢商務商會”、“中國夢分享經濟”等項目,在綏中縣東戴河開發區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周某金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忠金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金等人在遼寧省綏中縣東戴河開發區,虛構“中國夢商務商會”、“中國夢分享經濟”等項目,以國家支持、法律允許等虛假借口,對他人進行“洗腦”授課。要求下線每人最少繳納人民幣2900元至43500元不等購買1至15單不等的“產品”,獲得加入資格,但不向購買者實際交付產品。
搭架由經理、科長、主任、組長、業務員組成的五層組織架構,并以“拉人頭”方式發展下線人員,按照發展人數及晉升的層級作為返利依據,誘騙加入該組織,騙取財物,金額巨大,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經查證,被告人周某金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120人以上,組織內層級超過三級,現已晉升到經理領導層級別,在該組織中獲利人民幣70萬元。周某金在該組織負責管理、培訓、發放工資等工作,對組織起到組織、領導、協調等作用。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金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騙取錢財,情節嚴重,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周某金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周某金不服,提出上訴。上訴人周某金的上訴理由是,其只發展了2人,也沒有誘騙他人,收繳的170萬現金,個人所得70萬,其余的是團隊的工資,不應該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經查,根據證人的證言及業績單、組織架構圖等書證,結合周某金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可以證實,周某金直接或間接發展人數120人以上,在該組織中起到組織、領導、協調的作用,屬于情節嚴重,原判決已考慮本案的事實、證據、社會危害性的綜合進行量性,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