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多人參與傳銷活動 “全面消費網”傳銷組織一名骨干被判刑
2月1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吉林省伊通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案,被告人加入“全面消費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全民消費網”傳銷組織,以繳納人民幣7000元為準入條件成為注冊會員,會員每天返利150元至189元不等,一共返利300天,過后自動出局,會員賬號內有積分,可以在網站商城購物。
該組織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每發展一名下線獲得人民幣2450元報酬,在此基礎上,一起發展兩名下線額外獲得人民幣630元報酬,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該組織,騙取錢財。
2016年3月,被告人鄭某娟介紹張某1(另案處理)加入“全民消費網”傳銷組織,發展張某1為下線。2017年1、2月份,張某1引誘張某2、張某3(二人另案處理)加入,二人將人民幣4550元會員費交給張某1,張某2成為張某1下線,張某3成為張某2下線。后又由張某1出資,張某2、張某3共同聯系,在磐石市三中對過租房、設立工作室,由張某1、鄭秀娟在此宣傳、授課。期間,發展了會員楊某、吳某、宋某(三人另案處理)。
在宋某加入“全民消費網”傳銷組織后,在伊通鎮育才小區設立工作室,負責伊通區域的策劃、招攬、宣傳等組織、領導工作,并積極發展下線,將收取的會員費直接打給張某2、張某3,張某2、張某3扣除所得后再將余款打給上線張某1,張某1扣除所得后再將余款打給上線鄭某娟。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娟以牟利為目的,加入傳銷組織,積極發展成員超過30人,層級在三級以上,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鄭某娟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鄭某娟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