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為投資者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近幾年,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頻頻爆雷,私募基金募集端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事件數次出現在大眾的視野。
案件回顧
以“私募基金”名義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011 年 4 月至 9 月間,被告人桂某擔任南京匹億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匹億公司 ) 私募顧問、助理私募經理期間,未經有權機關批準,與他人共同在南京市秦淮區金鑾巷 9 號華盈國際大廈,以匹億公司和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代理銷售天津碩華兌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天津碩華公司 ) 的“精煤 1 號”等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并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向不特定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共計人民幣 400 萬元。2014 年 6 月 10 日桂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責令退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違法所得,并由公安機關按比例返還各被害人。
案件評析
被告人桂某與他人以代銷私募基金產品為由,通過發放宣傳單、電話推銷等方式,并承諾給予投資者固定的高額回報共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案件警示
1.合法合規的私募基金應當至少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私募基金只能采用非公開的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資,且合格投資者人數不能超過 200 人;并且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也應當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但每個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都可能因不當的募資行為,涉嫌私募創新型非法集資犯罪。
2.私募基金只能采用非公開方式推介,如何判斷其募集方式是否違規?
私募基金的核心特征是采用非公開方式推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資金募集方式是否公開是合法的私募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根本區別之一。結合目前實踐中發生的案例,私募被認定成公開宣傳推介常見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是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口口相傳”是使用人對人直接傳播、推介的方法,多層級、多范圍的人與人之間相互推介基金產品,一般可以認定為公開宣傳推介。
二是變相的公開路演。路演,是私募募資常采用的一種宣傳推介方式,但是路演應當規避“公開性”,遵守兩條紅線:第一條是在路演的宣傳過程中只能介紹“過往的”私募產品,禁止推介“準備募集”的私募產品;第二條是要滿足兩個特定條件,即在特定的場所內針對特定的投資人進行宣傳推介。
3.合格投資者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除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法定合格投資者外,投資者應當是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 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4.合格投資者的人數限制是如何規定的?
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上限為50人;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有限合伙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上限為50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為了規避限制,在私募募資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投資人“拼單”的違規行為,即多人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以其中一人的名義作為符合標準的合格投資者。
5.私募基金承諾保本保收益可信嗎?
私募基金投資本質上為風險投資,未來的收益具有不確定性,投資人按照私募基金持有份額享受投資收益,而非固定收益。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能以任何方式約定保底條款。私募類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一般均涉及對收益做出承諾與保證,主要方式是按照固定利率標準支付利息,到期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