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南京開展“連鎖經營”傳銷活動 兩名傳銷骨干被判刑
2月16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等名義開展傳銷活動,兩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顧某寶、董某程加入的名為“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組織不生產銷售商品、不提供服務,系“拉人頭”式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
該組織規定,參加者必須繳納人民幣(下同)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高繳納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并宣傳投資69800元,回報可達1040萬元。該組織實施五級三晉制,參加者根據自己購買及發展的下線購買的“份額”層層累計提升級別,并收取返利。
該組織將成員分散到團隊(經理室)進行管理,團隊(經理室)由老總領導,團隊(經理室)內設立大總管、自律總管、能力總管等職務,負責本團隊(經理室)傳銷人員開展傳銷活動,以及與其他互動團隊(經理室)進行自律檢查、能力和經晨業務學習等日常組織、管理活動。
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間,該團隊(經理室)租住于南京市江寧區江寧街道綠地國際花都小區開展活動。2019年9月,被告人顧某寶先后擔任該團隊(經理室)自律配合、自律總管至案發;2020年4月,被告人董某程擔任經晨窗口至案發。
法院認為,被告人顧某寶、董某程組織、領導以自愿連鎖經營為名的組織,該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購買份額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五級三晉制的方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購買份額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兩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顧某寶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被告人董某程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