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思明法院審理一起“創之美商城”傳銷案 一名骨干被判刑
2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李東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被告人李某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8月至11月間,林某清、柯某亮(均已判決)以廈門助成功實業有限公司、創之美(廈門)商貿有限公司為主體,以提供授信消費服務為名,以無息授信、高額回報為誘餌,通過宣講會、口口相傳等方式吸引社會人員參加,以押金、風險保證金的名義,要求參加者繳納一定的費用,并按推薦關系組成上下層級,以直接、間接(二級)被推薦會員的數量及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會員投資款、保理費、手續費等,具體模式如下:
要求參加者繳納2000元押金成為公司商城平臺會員,并可選擇繳納5個等級的風險保證金,即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50萬元,后即可取得五倍于風險保證金的授信額度,上述授信額度分別在四個月或五個月(第五等級的分五個月,其余四個月)內逐月激活,第一個月的授信額度,會員可無條件取得,但第二個月開始,要取得授信額度就須至少推薦同等級別(投資金額)的會員加入才能取得,推薦會員加入,還可取得直接推薦會員投資額(風險保證金)10%的返利,間接推薦會員投資額(風險保證金)5%的返利,此外所推薦的會員取得授信額度在商城消費,還可取得直接推薦會員消費金額6%,間接推薦會員消費金額3%的消費分紅,相應的推薦返利及消費分紅可申請提現,可在商城上消費,也可用于償還授信。
為了吸引更多會員加入,被告人林某清、柯某亮默許、鼓勵會員通過虛假交易、商戶之間互刷的方式,將各自所取得的授信額度相互轉化為對方的營業收入,繼而分別向平臺申請提現。
經查明,創之美商城基本無實際經營,也基本無實際投資項目,其主要通過后加入的會員繳納的押金、風險保證金、保理費、手續費等支付先加入會員的授信額度兌現以及推薦返利、消費分紅的提現等。
為建立、擴大傳銷組織,被告人林某清、柯某亮還成立公司商學院,發展了被告人李某華作為市場營銷骨干、團隊領導人,負責一條線的會員發展、管理,對各自線下各層級會員宣傳、講解項目、答疑解惑、協調反饋問題、代收代轉投資款、聯系金主墊資等,并承諾給予上述人員股份分紅、開設較大授信額度的會員賬戶,被告人李某華幫助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涉下線會員25層1004人,從中獲利人民幣230864元。
2018年10月,創之美平臺出現兌付困難,2018年12月,公司資金無以為繼,平臺徹底關閉。
被告人李某華主動聯系民警要求投案,并于2019年9月27日15時主動到福建省泉州市中學門口等待民警將其押解歸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華均對其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華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