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多人參與虛擬貨幣“NBY樂存幣”傳銷組織 兩名傳銷骨干被公訴
2月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樂清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王某甲、林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陳某甲(已起訴)通過他人,率先了解到“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網絡傳銷平臺,遂在樂清市及其他地方積極發展該網絡傳銷平臺下線。
2019年3月起,陳某甲飛伙同王某乙、王某丙、陳某乙(均已起訴),以及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在樂清市城南街道丹霞嘉園A棟901室成立工作室,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樂清市柳市鎮柳江北路28號金葉大廈302室成立工作室,還組織人員到杭州、溫州等地宣傳和發展,借由“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推廣該平臺虛擬幣NBY樂存幣,對外線下通過授課、面談,線上通過微信群聊等方式,結合區塊鏈概念宣稱NBY樂存幣是目前唯一的公共區塊鏈,具備安全、交易量龐大、有實體經濟做依靠、資金隨意進出等優勢,以投資NBY樂存幣可以獲得高額回報和發展下線可以獲得下線收益分成等為誘餌,吸引社會公眾投資NBY樂存幣。
2019年8月底,“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網絡傳銷平臺使用的“Le Cun”APP出現提現和登陸困難,參與人員紛紛質疑該平臺,陳某甲等人同樣懷疑過平臺有問題,但卻嚴禁微信群成員在群里發負面質疑消息,并告知參與傳銷人員是系統升級。
2019年10月,陳某甲等人宣稱的“Le Cun”升級版“C-BOX”平臺上線,所有參與人員的資產均被放大三、四倍,但取出資產需要額外投入資金,投入100%資產,取出110%資產,七天內只能操作一次,還要搶單,至2019年11、12月份,C-BOX平臺關閉。
“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沒有實際經營活動,按照參與人員各自發展的人數來確定人員的等級地位。具體確定等級的標準是:發展人員后下線達10層,且總資金達到20萬元美元(折合人民幣140萬元)的屬于一星會員,發展3條線且每條線上產生一名一星會員則升級為二星會員,發展3條線且每條線上產生一名二星會員則升級為三星會員,發展3條線且每條線上產生一名三星會員則升級為四星會員,最終升級為全球合伙人。
每個被發展進入該基金平臺的成員,需以至少購買500美元(折合人民幣3500元)NBY樂存幣獲得加入資格,注冊賬號。同一人可以使用多個手機號碼注冊多個賬號形成多個層級。該網絡傳銷平臺通過靜態的基金收益和動態的發展下線獲取利益兩條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其收益規則是:投資500美元,30日收益8-12%;投資3000美元,45日收益10-15%;投資10000美元,60日收益15-20%。
發展下線提成規則是:發展1名下線成員,推薦人可獲得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100%;直接發展3名下線成員,推薦人可獲得下2-5層所有成員理財收益的10%;直接發展5名下線成員,推薦人可獲得下2-10層所有成員理財收益的10%;成為一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5%;成為二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10%;成為三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15%;成為四星會員,可獲得所有下線成員理財收益的20%。
截至案發,以陳某甲為首的傳銷組織內部參與人員130人以上,層級達9級,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人員繳納的資金數額累計至少1600余萬元。
陳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甲在樂清市柳市鎮柳江北路28號金葉大廈302室成立工作室。被告人王某甲在該工作室除負責日常性一般事務外,還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包括在工作室內負責給樂存會員和其他過來咨詢的人員介紹、宣傳“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幫助樂存會員入金、提取盈利等,受陳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還到過溫州松臺大廈給陳某甲帶來的人員上課,通過其本人銀行賬戶為陳某甲吸收資金提供幫助,接待和聯系陳某甲發展的會員,給會員提供接收資金的銀行賬戶等。截至案發,被告人王某甲在以陳某甲為首的樂清地區傳銷組織中為二星會員,直接或間接吸收會員資金420余萬元,發展下級人員至少10人,層級至少3級。
陳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陳某乙,以及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在樂清市城南街道丹霞嘉園A棟901室成立工作室。被告人林某甲系王某丙的間接下級會員,其在傳銷組織中承擔宣傳、培訓、管理等職責。包括在工作室內給其他會員介紹、宣傳“樂存大健康理財基金平臺”,為陳某甲叫過來的人上課,通過其本人銀行賬號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受陳某甲、王某乙等人指使,在微信群內發布或轉發傳銷組織信息,編輯踢出發負面消息的群成員信息等。截至案發,被告人林某甲在以陳某甲為首的樂清地區傳銷組織中為二星會員,直接或間接吸收會員資金420余萬元,發展下線成員至少20人,層級至少達4級。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甲、林某甲伙同陳某甲等人,以陳某甲為首,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支付投資款為名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
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在傳銷組織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被告人林某甲在傳銷組織中承擔宣傳、培訓、管理等職責,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