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kfgroup”特大虛擬貨幣傳銷案宣判 7個月發展近10名會員首犯獲刑6年半
“ukfgroup”傳銷團伙以提供數字貨幣投資增值服務為名,打著“加密數字貨幣期貨合約交易全球瞬時資金流靶向智能導航系統(CFINS)”具有監控虛擬貨幣漲跌趨勢的功能為幌子,在短短的的7個月的時間,在全國各地發展近10名會員。1月26日鷹鑒獲悉,該傳銷團伙首犯權某銘以及其余10名主犯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從2019年3、4月開始,被告人權某銘、李某儒、鄧某、梁某明、黃某、涂某、于某波等人經策劃決定成立公司進行網絡傳銷活動,并將公司在國外注冊,實際在廣州市番禺區租賃的別墅里辦公,對外進行虛假宣傳成虛擬貨幣期貨交易,該公司將下級會員投資在平臺里的錢用來支付先投資的會員。
該公司成立后,權某銘通過他人聘請被告人程某根、陳某等人開發、制作“ukfgroup”數字貨幣期貨交易平臺”傳銷軟件并進行管理、維護。
該傳銷軟件平臺有靜態收益、動態收益、貢獻收益三種盈利模式。并以提供數字貨幣投資增值服務為名,謊稱其“加密數字貨幣期貨合約交易全球瞬時資金流靶向智能導航系統(CFINS)”具有監控虛擬貨幣漲跌趨勢的功能,實際沒有任何經營活動。
“ukfgroup”平臺運行期間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推薦獲得會員賬號,繳納價值100泰達幣門檻費獲得普通會員資格,可獲得平臺“靜態收益”,繳納價值1000泰達幣門檻費獲得有效會員資格,才可獲得平臺“動態收益”。
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加入順序組成上下層級關系。UKF平臺設置盈利模式進行返利,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數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獲取巨額財物。
權某銘負責整個組織的全面工作;鄧某對商業運作模式提出修改意見,并發展會員;李某儒負責市場的推廣、遠程連接和宣傳,通過宣傳讓投資者相信該組織可以預測虛擬貨幣的漲跌等;梁某明、涂某、黃某、于某波負責市場推廣、宣傳、培訓講述、制作PPT等;被告人史某飛在權某銘的指揮下,負責該平臺會員注冊的審核,收益參數的后臺修改、平臺提現審核等工作。
2019年7月7日,“UKFGROUP”平臺正式上線運營后,被告人梁某偉通過梁某明的推薦碼注冊了“UKFGROUP”平臺會員,并負責開發、發展山西省運城市、四川省瀘州市等地的市場,通過建立微信群、現場講課、帶講師外出講課等方式宣傳該傳銷平臺。
截至2019年10月,“UKFGROUP”平臺共發展會員96367名,其中梁某偉發展下線會員24693名。該平臺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泰達幣77597825.7個,1泰達幣約等于1美元。
亭湖區人民法院認為,權某銘等11名被告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系共同犯罪。
最終,亭湖區人民法院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判處權某銘等11名被告人6年6個月到3年9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0萬元到50萬元不等,公安機關扣押的違法所得、贓款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