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積分返利為誘餌大肆開展“乾易通”傳銷活動 濰坊正宇集團傳銷案宣判
馬某橋、畢某文加入“乾易通”傳銷組織后,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以購買積分,賺取積分返利為誘餌,以“拉人頭”方式大肆發展人員加入“乾易通”傳銷組織。鷹鑒獲悉,1月8日濰坊市坊子區人民法院對該起傳銷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1日,華秀艷、陶濤(均另案處理)等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成立正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正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繼承了牡丹江企信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設乾易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該公司自成立企信易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起,就開始發展會員,以推銷產品為名,要求參加者采用會員推薦,繳納費用購買商品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中心主任、站長、會員,會員還可以發展會員組成層級,以直接及間接發展會員,會員下單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2017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馬某橋加入“乾易通”平臺逐步晉升為“乾易通”平臺“中心主任”,以購買積分,賺取積分返利為誘餌,以“拉人頭”方式大肆發展“乾易通”平臺會員。
2017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畢某文加入“乾易通”平臺,逐步晉升為“乾易通”平臺“中心主任”,以購買積分,賺取積分返利為誘餌,以“拉人頭”方式大肆發展“乾易通”平臺會員。
二被告人以推薦會員加入提取推薦獎、抽取會員平臺報單推廣費、抽取管理會員費用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并在傳銷活動中通過微信群等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
另外還查明,被告人馬某橋下屬的趙某、王某、李某等人成為“站長”后,均按照正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規定,辦理銀行卡郵寄給公司總部使用。
趙某等人賬戶資金呈分散轉入、分散轉出模式,賬戶留有部分余額,資金過渡性質明顯,交易金額巨大且交易對手眾多,接收上游個人賬戶資金后迅速轉款給下游的個人賬戶,賬戶交易無柜面交易,交易用途有購買積分及數字表示,具有明顯的特定標識,賬戶資金交易活躍周期為26天至70天不等,并與其他疑似賬戶共用IP地址、MAC地址,由同一利益集團操控。
經核查“乾易通”平臺后臺數據,馬某橋名下有“站長”級別人員29人,站長名下有會員14664人,違法所得10萬元;畢某文名有“站長”級別人員7人,站長名下有會員賬382人,違法所得12萬元。
經坊子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馬某橋、畢某文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1月8日,該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法律規定,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