鎧易安等公司因涉嫌傳銷犯罪被移送公安:參與傳銷活動資金為何難以挽回?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不久前,中新觀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宋建軍、湖北鎧易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二審民事裁定書》)。
據該《二審民事裁定書》顯示,上訴人宋建軍與被上訴人湖北鎧易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鎧易安公司),江蘇鎧易安輪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鎧易安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昌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06民初3471號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依法組成合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江蘇鎧易安等公司涉嫌傳銷被移送
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經審查認為,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訴刑訴[2019]531號起訴書向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期間,呂達宏伙同徐昌鋒、宋冬梅、金月星等人,分別以江蘇鎧易安公司、蘇州市五湖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中輪輪胎銷售(蘇州)有限公司、蘇州有車一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對外公布“輪胎A計劃”、“輪胎B計劃”、“股權銷售轉換”等理財產品,承諾投資周期200天,每天回報本金1%,通過公開宣傳等方式對外吸收資金,以“市場領導人”發展下線為主要推廣模式,鼓勵“市場領導人”及投資人發展下線。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其中,“輪胎A計劃”以1萬元起投,可以以1萬以上的倍數增加投資。以投資1萬元為例,投資人每天返1%,即100元,分200天返還,即應當拿到2萬元。上線每發展一名下線可以拿走下線投資本金每天返還的1%中6%的作為提成(即以下線投資1萬元為例,下線投資1萬元的本金會分200天返還,每天返還100元,則上線可以拿走100元的6%,就是上線每天拿6元提成)。上線最多可以往下拿6個層級的提成。
另外“市場領導人”除了拿走提成外,還可以按照底下所有直接投資人或者間接投資人的投資額的最高25%的比例再進行一次性分成。以呂達宏、徐昌鋒為主要領導人的傳銷組織通過“輪胎A計劃”總吸收投資金額達人民幣2.2228億元,投資人數達500余人。
呂達宏為江蘇鎧易安公司實際控制人,江蘇鎧易安公司實際經營的輪胎A、B計劃及股權銷售等理財計劃均為呂達宏批準推出,負責公司的全部事務;徐昌鋒為江蘇鎧易安公司總裁;顧特奇為江蘇鎧易安公司“市場領導人”,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500余萬元;康文全為江蘇鎧易安公司市場領導人,其上線是顧特奇、下線有徐振萍(另案處理)等人,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00余萬元;顧麗娜為徐振萍的下線,因吸引投資人數眾多,吸引投資金額1500余萬元,并從徐振萍處領取公司給“市場領導人”的返利,其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30余萬元;宋冬梅為江蘇鎧易安公司財務主管;金月星為江蘇鎧易安公司財務。
徐昌鋒、康文全、宋冬梅、金月星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本案案涉《湖北鎧易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城市銷售服務合同》,約定宋建軍在合同簽訂之日支付湖北鎧易安公司100萬元作為產品首次進貨款成為襄陽地區鎧易安項目的獨家城市銷售服務商、湖北鎧易安公司承諾和保證向宋建軍按時支付約定的收益每月7萬元、湖北鎧易安公司為宋建軍提供價值300萬元的產品,價值300萬元的產品委托湖北鎧易安公司進行銷售的情況下,宋建軍可獲得代理銷售回款為每月7萬元及每月3萬積分,共30個月完成全部產品的銷售,售完截止。人員基本工資支持每人每月3,000元,共三個月。物料支持1000份項目及產品宣傳單頁,100份標準合同,該合同約定的內容與上述已經被檢察機關查明的犯罪方式如出一轍,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的情形,涉嫌非法傳銷犯罪。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據此,本案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犯罪,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宋建軍的起訴。
據天眼查APP顯示,湖北鎧易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7日,注冊資本為 10000萬元,胡東敏擔任法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該公司最大股東是宋成君。
而據天眼查APP顯示,江蘇鎧易安輪胎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30日,注冊資本為20000萬元,呂達宏擔任法人、執行董事,持股2%,金月星擔任監事,持股98%。
參與傳銷活動:投資款為何難以索回?
二審法院認為,宋建軍與湖北鎧易安公司簽訂《湖北鎧易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聲調銷售服務合同》,該合同約定宋建軍支付100萬元首次進貨款后,成為襄陽地區鎧易安項目的獨家城市銷售服務商,湖北鎧易安公司保證在每月向宋建軍支付7萬元。而宋建軍向湖北鎧易安公司支付100萬元,定金1萬元后,湖北鎧易安公司未向宋建軍發出銷售產品。2019年12月10日,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以吳檢訴刑訴【2019】531號起訴書向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本案合同約定內容與檢察機關已查明的犯罪方式一致,該刑事案件仍處于審理中,而刑事案件是否依《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認定成立犯罪行為、以及犯罪主體的確定均不應作為本案的上訴理由。因本案與刑事案件有關聯,而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實影響本案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現本案民事案件不宜繼續審理。原審裁定處理適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宋建軍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本判決為終審裁定。
顯然,因運營方涉嫌傳銷導致投資者的資金安全受到巨大影響,那么,問題來了,為何參與傳銷活動的資金無法退回呢?其實,2020年9月2日,就有參與貴州云匯聚英商務有限公司傳銷一案的群眾咨詢過石門縣市監督管理局此類問題。
中新觀察還注意到,2017年9月21日,江蘇鎧易安輪胎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題為《關于網絡上我公司不實報道澄清聲明》。
而在微博上,《江蘇蘇州市鎧易安集團詐騙犯罪 蘇州警方立案不查,拒絕受害者報警》的投訴信息仍在。
對此,中新觀察將持續關注此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