朵拉試衣間涉傳被罰4800萬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網站近日公布的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蒙市監處〔2020〕159號)顯示,2020年3月2日,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該縣公安局通知書稱,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朵拉試衣間網店,制定營銷策略及獎金制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特將該線索移交,聯合開展調查。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當日立案。
經調查認定,朵拉試衣間APP開發主體為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經營服飾類商品,其實際經營主體為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當事人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與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業務外包合同》,從2019年1月7日開始,經營朵拉試衣間APP推廣業務。
經營過程中,采用會員制模式推廣應用程序和銷售服飾類商品,規定了四個會員級別,分別為普通用戶、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必須通過朵拉試衣間消費399元、預存5000元貨款加500元保證金、10萬元貨款加1萬元保證金才能獲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均可根據推薦下線人員獲得推薦獎勵,均可根據推薦下線人員的銷售、消費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消費獎勵、級差獎勵及享受購物折扣。
一、會員加入繳費和級別晉升制度
VIP:購買399元禮包成為VIP會員,獲得8折購物折扣;店長:1.預存5000貨款+500保證金,2.通過直推10個VIP會員,交500保證金,成為店長將獲得5.9折購物折扣;超級店長:成為店長并直推10個店長,預存10萬元(貨款周轉金)+1萬元保證金,成為超級店長將獲得4.9折購物折扣。
二、計酬方式
VIP:VIP直推VIP,獎勵100元。店長:店長直推薦一個VIP會員即獲得獎金200元,間推一個VIP會員即獲得獎金100元,直到訂單線上最近的VIP晉級店長截止;店長直推一個店長即獲得獎金600元,間推一位店長即獲得獎金100元。超級店長:超級店長直推一個VIP會員即獲得獎金250元,間推一位VIP會員即獲得獎金150元,店長新增會員獎勵50元(無限層)。超級店長直推一位店長即獲得獎金800元,間推一位店長即獲得獎金200元,三推以上新增一位店長獲得獎勵100元。
消費獎:指依據所發展會員的消費額拿到相應的返點。店長消費獎:名下VIP會員消費獲利21%(80%–59%), 超級店長消費獎:名下VIP會員消費獲利31%(80%–49%),名下一級店長消費10%(59%–49%)。
3、業績級差獎:店長團隊業績0.5萬元獎勵1%;店長團隊業績1萬元獎勵2%;團隊業績2萬元獎勵3%;團隊業績5萬元獎勵5%;團隊業績10萬元獎勵6%;團隊業績20萬元獎勵7%;團隊業績30萬元獎勵8%;團隊業績50萬元獎勵8.5%;團隊業績70萬元獎勵9%;團隊業績100萬元獎勵9.5%;團隊業績150萬元獎勵10%;團隊業績200萬元獎勵10.5%;團隊業績300萬元獎勵11%;團隊業績400萬元獎勵11.5%;團隊業績600萬元獎勵12%;店長團隊1000萬元以上獎勵12.5%。
4、培養獎:培養一個超級店長獎勵1萬元。
以上獎金制度由當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制定并通過口口相傳、會議宣傳,微信、微信群等網上交流方式進行宣傳。2019年8月30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間的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作出了《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杭余市管罰處字[2019] 636號),對當事人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作出罰沒款227.454萬元行政處罰。經調查發現,當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并未改正上述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仍按照上述獎金制度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的方式繼續實施朵拉試衣間APP的經營推廣行為。2019年10月8日,當事人停止了用以上獎金制度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以上述方式發展VIP會員、店長會員、超級店長會員20余萬人,會員之間形成36個層級;2020年11月26日,杭州信聯會計師事務所對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以上獎金制度經營的相關會計賬目進行了審計(杭聯會審字[2020] 883號,杭聯會審字[2020] 884號),審計結果表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當事人利用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當事人賬戶收取會員款1.18億元、支出采購款貨款6984.62萬元、支出稅費171.15萬元,結余4600.64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三)項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的行為。當事人被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后,繼續實施以上行為,構成新的違法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非法經營額1.17億元,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二百七十五、組織策劃傳銷(二)裁量標準[ 嚴重]規定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當事人結余的4600.64萬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決定沒收當事人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違法所得4600.64萬元;罰款200萬元,以上兩項共計4800.64萬元,上繳國庫。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15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朵拉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為大股東,持股比例78%,王文拓為寧波梅山保稅港區朵拉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大股東,持股比例56.82%。
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25日,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陶青付為大股東,持股比例94%。
以下為原文:
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蒙市監處〔2020〕159號
當事人: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341847867Q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銀湖街道富閑路9號銀湖創新中心6號13層1356室
法定代表人:陶青付
2020年3月2日,我局接到蒙陰縣公安局《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線索移交通知書》稱: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建立朵拉試衣間網店,制定營銷策略及獎金制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打擊傳銷執法協作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特將該線索移交我局,聯合開展調查。經局長批準,我局于當日立案,并在立案時逐級報備至臨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在調查中,我局對蒙陰縣公安局移交的朵拉試衣間APP后臺服務器數據庫(阿里云關聯的IP地址:*****)電子數據,山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山政司法鑒定中心[2020]電鑒字第6號),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創輝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賬戶的交易明細,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余市管罰處字[2019]63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案卷等相關證據進行了分析確認;申請蒙陰縣人民法院對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創輝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銀行賬戶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我局對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拓、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張永福、朵拉試衣間APP會員鄭士麗等人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調查)筆錄》。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之規定,2020年5月28日經本局負責人批準延期30日,2020年6月28日,經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討論決定延期至2021年7月30日。
調查認定的事實:朵拉試衣間APP的開發主體為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一個先試后買的購物平臺,主要經營服飾類商品。朵拉試衣間APP的實際經營主體為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12月8日,經我局負責人批準,將涉案主體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為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經查明,當事人于2018年11月12日與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業務外包合同》,從2019年1月7日開始,經營朵拉試衣間APP推廣業務,當事人經營過程中采用會員制模式推廣應用程序和銷售服飾類商品,規定了四個會員級別,分別為普通用戶、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客戶下載朵拉試衣間APP應用程序后必須先輸入已注冊人員邀請碼才能完成會員注冊,系統后臺根據邀請碼確定推薦關系。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必須通過朵拉試衣間消費399元、預存5000元貨款加500元保證金、100000元貨款加10000元保證金才能獲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均可根據推薦下線人員獲得推薦獎勵,均可根據推薦下線人員的銷售、消費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消費獎勵、級差獎勵及享受購物折扣。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的條件及其計酬方式(也稱“獎金制度”)如下:
一、會員加入繳費和級別晉升制度
VIP:購買399元禮包成為VIP會員,獲得8折購物折扣。
店長:兩種方式:1.預存5000貨款+500保證金,2.通過直推10個VIP會員,交500保證金,成為店長將獲得5.9折購物折扣。
超級店長:成為店長并直推10個店長,預存10萬元(貨款周轉金)+1萬元保證金,成為超級店長將獲得4.9折購物折扣。
二、計酬方式
1、推薦獎勵制度
VIP:VIP直推VIP,獎勵100元。
店長:店長直推薦一個VIP會員即獲得獎金200元,間推一個VIP會員即獲得獎金100元,直到訂單線上最近的VIP晉級店長截止;店長直推一個店長即獲得獎金600元,間推一位店長即獲得獎金100元。
超級店長:超級店長直推一個VIP會員即獲得獎金250元,間推一位VIP會員即獲得獎金150元,店長新增會員獎勵50元(無限層)。超級店長直推一位店長即獲得獎金800元,間推一位店長即獲得獎金200元,三推以上新增一位店長獲得獎勵100元。
2、消費獎:指依據所發展會員的消費額拿到相應的返點。店長消費獎:名下VIP會員消費獲利21%(80%–59%), 超級店長消費獎:名下VIP會員消費獲利31%(80%–49%),名下一級店長消費10%(59%–49%)。
3、業績級差獎:店長團隊業績0.5萬元獎勵1%;店長團隊業績1萬元獎勵2%;團隊業績2萬元獎勵3%;團隊業績5萬元獎勵5%;團隊業績10萬元獎勵6%;團隊業績20萬元獎勵7%;團隊業績30萬元獎勵8%;團隊業績50萬元獎勵8.5%;團隊業績70萬元獎勵9%;團隊業績100萬元獎勵9.5%;團隊業績150萬元獎勵10%;團隊業績200萬元獎勵10.5%;團隊業績300萬元獎勵11%;團隊業績400萬元獎勵11.5%;團隊業績600萬元獎勵12%;店長團隊1000萬元以上獎勵12.5%。
4、培養獎:培養一個超級店長獎勵10000元。
以上獎金制度由當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制定并通過口口相傳、會議宣傳,微信、微信群等網上交流方式進行宣傳。該獎金制度規定,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必須通過朵拉試衣間消費399元、預存5000元貨款加500元保證金、100000元貨款加10000元保證金才能獲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均可根據推薦下線人員獲得推薦獎勵,均可根據推薦下線人員的銷售、消費金額獲得一定比例的消費獎勵、級差獎勵及享受購物折扣。
2019年8月30日,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間的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作出了《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杭余市管罰處字[2019] 636號),對當事人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作出罰沒款2274544.81元的行政處罰。經我局調查發現,當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并未改正上述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行為,仍按照上述獎金制度通過推薦他人加入的方式繼續實施朵拉試衣間APP的經營推廣行為。2019年10月8日,當事人停止了用以上獎金制度開展經營活動的行為。
當事人自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以上述方式發展VIP會員、店長會員、超級店長會員20余萬人,會員之間形成36個層級;2020年11月26日,杭州信聯會計師事務所對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以上獎金制度經營的相關會計賬目進行了審計(杭聯會審字[2020] 883號,杭聯會審字[2020] 884號),審計結果表明: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當事人利用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當事人賬戶收取會員款117564042.35元、支出采購款貨款69846184.60元、支出稅費1711507.24元,結余46006350.51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第一組:蒙陰縣公安局移送的《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線索移交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案件來源情況的事實。
第二組:蒙陰縣公安局調查的張棟、宋增利、孫復兵、李祥芳、劉兆玲、范妮娜、李和榮、鐘賢、孔芳芳、陳萍、許文選《詢問筆錄》復印件各一份,《朵拉試衣間運營模式及店長專享業績返點表》二頁,《銀行賬戶開戶情況及交易明細(電子版)》、《電子數據注冊資料和鏡像》光盤一張,《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復印件二十二份,《調取證據通知書》復印件二份,《辦案說明》一份,網站截圖七份。證明當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取證、獎金制度、會員架構、銀行交易、電子證據情況的事實。
第三組:《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網絡傳銷案備案材料》二份。證明我局對當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為擁有查處權的事實。
第四組:蒙陰縣公安局調取的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杭余市管罰處字[2019] 636號)及案卷其他材料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五組:蒙陰縣公安局調取的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創輝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機讀檔案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杭州創輝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登記情況的事實。
第六組:山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山東政法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電子數據情況的事實。
第七組: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情況的事實。
第八組:當事人提供的朵拉試衣間APP《ICP/IP信息備案》、《全國互聯網安全管理服務平臺聯網備案信息》、《服務協議》各一份。證明朵拉試衣間網站備案和服務器情況的事實。
第九組:當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現任法定代表人陶青付、委托代理人張永福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前法定代表人王文拓、現任法定代表人陶青付、委托代理人張永福的身份及委托事項情況的事實。
第十組:我局對當事人前法定代表人、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拓詢問的《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四份,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張永福的《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運營模式、收入、支出、貨源、訂單等情況的事實。
第十一組:當事人的會員張江勇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何文柯身份證復印件及《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張江勇身份情況、委托情況、委托人身份情況及當事人涉嫌從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十二組:當事人的會員孔雙燕、高鳳英、劉麗雅、歐邦貴、李和容、徐小英、許文選、鐘賢身份證復印件及《詢問筆錄》各一份及孔雙燕、高鳳英相關手機截圖十五份。證明孔雙燕、高鳳英、劉麗雅、歐邦貴、李和容、徐小英、許文選、鐘賢身份情況及當事人涉嫌從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十三組:當事人的會員舒文仙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何雪云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一份、邵建英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詢問筆錄》三份、朵拉試衣間APP截圖三份。證明會員何雪云、邵建英身份情況、委托情況、舒文仙身份情況及當事人涉嫌從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十四組:當事人的會員鄭士麗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陳香蘭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一份、《詢問筆錄》三份。證明會員陳香蘭身份情況、委托情況、鄭士麗身份情況及當事人涉嫌從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十五組:當事人的會員范慧茹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溫永俊身份證復印件、《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會員范慧茹身份情況、委托情況、委托人身份情況及當事人涉嫌從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十六組:當事人會員李祥芳、孫復兵、劉兆玲、宋增利、范妮娜身份證明復印件《詢問筆錄》各一份、李祥芳銀行交易明細一份、孫復兵銀行交易明細一份、范妮娜銀行交易明細三份、王桂芳交易明細一份。證明會員李祥芳、孫復兵、劉兆玲、宋增利、范妮娜身份情況、當事人涉嫌從事組織策劃傳銷活動及獲得獎金情況的事實。
第十七組:當事人提供的朵拉試衣間運作模式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活動涉嫌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獎金制度情況的事實。
第十八組:當事人提供的與杭州米發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簽訂的《供貨合同》九份及《朵拉試衣間入駐協議》二〇七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服飾類商品來源情況的事實。
第十九組: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與杭州創輝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朵拉試衣間系統項目開發協議書》四份。證明朵拉試衣間APP銷售平臺開發情況的事實。
第二十組: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與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業務外包》、《業務外包合同補充協議》各一份。證明朵拉試衣間APP運營主體及當事人委托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代收款情況的事實。
第二十一組:當事人提供的《會議紀要》一份、公司業務合規性調整網站日志一份、《關于朵拉試衣間會員加入方式的問題》說明一份。證明當事人2020年10月8日停止了用以上獎金制度開展經營活動情況的事實。
第二十二組:我局《詢問通知書》二份。證明我局調取當事人及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會計賬目情況的事實。
第二十三組:當事人提供的電子會計賬目光盤二份、電子訂單數據光盤二份。證明當事人會計賬目及訂單情況的事實。
第二十四組:杭州信聯會計師事務所對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會計賬目和杭州弘運科技有限公司審計報告(杭聯會審字 [2020] 883號,杭聯會審字 [2020] 884號)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利用浙江朵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和當事人賬戶在2019年4月15日至2019年10月8日收取會員款117564042.35元,支出采購款貨款69846184.60元,支出稅費1711507.24元,結余46006350.51元情況的事實。
2020年12月9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蒙市監聽告字[2020]第112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要求聽證。
當事人在運營朵拉試衣間手機APP銷售服飾類商品的過程中,采取的經營模式和計酬方式是必須通過朵拉試衣間消費399元、預存5000元貨款加500元保證金、100000元貨款加10000元保證金,分別成為VIP會員、店長、超級店長,獲得推薦他人加入的資格,讓推薦人和被推薦人之間形成上下線關系;通過設置推薦獎、消費獎、團隊獎等制度,以下線人員的銷售、消費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三)項“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的行為。當事人被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后,繼續實施以上行為,構成新的違法事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組織策劃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非法經營額117564042.35元,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二百七十五、組織策劃傳銷(二)裁量標準[ 嚴重 ]“非法經營額五十萬元以上,尚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的,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處罰,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7號)第八條“在傳銷違法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團隊計酬式傳銷的違法所得,銷售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產商品的原材料購進價款計算;銷售非自產商品的,按違法銷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購進價款計算。”、第九條“在違法所得認定時,對當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前依據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已經支出的稅費,應予扣除。”之規定,當事人結余的46006350.51元認定為違法所得。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經研究決定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46006350.51元;
2、罰款2000000元。
以上兩項共計48006350.51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各國有商業銀行在蒙陰設立的營業網點繳納罰沒款。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蒙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蒙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