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國脈電信傳銷案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月8日上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杭州國脈電信服務有限公司、盧小杰、王偉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上訴案,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王偉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單位杭州國脈公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被告人盧小杰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被告人王偉偉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對一審判決不服,以不構成犯罪為由提出上訴。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20年12月9日至10日公開開庭審理。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發表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庭審中,杭州國脈公司的辯護人、盧小杰的辯護人分別發表杭州國脈公司、盧小杰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辯護意見。
聊城中院審理認為,上訴單位杭州國脈公司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上訴人盧小杰系杭州國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原審被告人王偉偉直接參與傳銷活動,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系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
對本案上訴單位杭州國脈公司、上訴人盧小杰、原審被告人王偉偉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聊城市檢察院的出庭意見成立。杭州國脈公司及其辯護人、盧小杰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上訴理由和相應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據此,聊城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杭州國脈公司的辯護人胡健、盧小杰及其辯護人張慶方、原審被告人王偉偉參加了案件宣判,社會群眾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