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直銷監管辦法2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以優惠顧客、會員等名義發展自然人從事直銷活動
蘇市監規〔2020〕11號
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直銷監管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市場監管局: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直銷監管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直銷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直銷市場秩序,促進直銷企業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直銷管理條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直銷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直銷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分支機構,是指直銷企業依法設立的負責一定行政區域內直銷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服務網點,是指直銷企業在其從事直銷活動的區域建立的便于滿足消費者、直銷員了解產品價格、退換貨及企業依法提供其他服務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的直銷員,是指由直銷企業招募,經業務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直銷員證,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將產品直接推銷給消費者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的經銷商,是指具有獨立的經營主體資格,根據與直銷企業簽訂的經銷合同,以自己名義在其固定場所內銷售直銷企業產品或者為直銷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的經營者。
第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和本辦法履行直銷監管職責,對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實施監管。
第五條 申請成為直銷企業,應當具備《直銷管理條例》第七條所規定的條件,并對《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所要求的申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隱瞞有關真實情況,不得提交虛假的申請文件、資料,虛構事實騙取直銷經營許可。
第六條 直銷企業有關《直銷管理條例》第八條所列內容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按照《直銷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準。
第七條 直銷企業銷售的直銷產品應當經商務部備案并公示。
第八條 直銷企業依法經批準后方可從事直銷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核準直銷區域從事直銷活動;
(二)以“準經銷商”“優惠顧客”“會員”等名義招募發展自然人從事直銷活動;
(三)支持或唆使其經銷商從事直銷活動;
(四)默許、縱容或支持其合作方、關聯方掛靠直銷企業,以直銷企業名義從事直銷活動;
(五)其他未經批準從事直銷活動的行為。
第九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招募直銷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發布宣傳直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
(二)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作為成為直銷員前提條件;
(三)招募《直銷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禁止從業人員成為直銷員;
(四)對因身份變化不得再從事直銷活動的人員,未對其采取直銷員資格退出措施的,能夠證明已盡審核義務的除外;
(五)與直銷員未簽訂推銷合同;
(六)對擬招募直銷員未培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即發放直銷員證;
(七)其他違規招募直銷員的行為。
第十條 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指派不符合《直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要求的人員組織實施;
(二)指派未獲得直銷培訓員證和備案的人員或機構組織實施培訓;
(三)偽造、變造、涂改、租借、轉賣直銷培訓員證;
(四)以召開激勵會、表彰會等形式變相組織實施培訓;
(五)組織實施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收取費用或強迫參加培訓人員購買產品;
(六)在未設置服務網點的地區或在不得開展直銷員培訓的場所組織實施培訓;
(七)組織實施培訓過程中未盡相應義務,致使培訓秩序混亂或因培訓場所安全問題產生嚴重后果;
(八)直銷培訓員不佩戴直銷培訓員證進行培訓,培訓內容不合法,未在培訓活動中提示直銷風險,宣揚直銷員以往收入情況,宣揚大多數參與者將獲得成功;
(九)未對直銷培訓講授內容進行錄音,未妥善保管錄音資料、參加培訓人員名單、直銷員考試試卷,未將錄音資料、直銷員考試試卷妥善保管3年以上;
(十)委托直銷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組織直銷員業務培訓;
(十一)其他違規開展直銷員業務培訓和考試的行為。
第十一條 直銷企業及其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有下列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一)在直銷活動及各類會議中,宣揚、發布、推送含有虛構或夸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構產品專利和名優認證、虛假名人代言、虛假優惠折扣、虛假有獎回報或產品升值回報、虛假成交記錄和使用評價等信息;
(二)向消費者提供虛假的服務網點信息,做不真實的退換貨承諾,騙取消費者購買其產品或阻礙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其他欺騙、誤導等宣傳和推銷行為。
第十二條 直銷員從事直銷活動應當取得直銷員證和簽訂推銷合同,不得超出所在分支機構的行政區域且已經設立服務網點的地區開展直銷活動。
第十三條 直銷員向消費者推銷產品應當依法進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涂改、租借、轉賣直銷員證;
(二)推銷產品前未出示直銷員證和推銷合同;
(三)未經消費者同意,進入消費者住所強行推銷產品;
(四)成交前,未向消費者詳細介紹本企業的退換貨制度;
(五)成交后,未向消費者提供發票和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含有規定內容的售貨憑證;
(六)其他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推銷行為。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在其直銷產品上標明產品價格;
(二)服務網點展示的產品價格和直銷企業標明的產品價格不一致,或未標價格;
(三)直銷員推銷時未當場明示真實價格或存在價格欺詐行為;
(四)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當依法規范計酬、退換貨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至少按月支付直銷員報酬;
(二)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未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
(三)支付報酬的總額超過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收入的30%;
(四)未按照規定建立完善退換貨制度或不執行退換貨制度;
(五)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方式給消費者或直銷員辦理退貨或換貨;
(六)其他計酬、退換貨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披露或未在法定時限內向社會公眾披露《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信息;
(二)未在規定時限內向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報備《直銷企業信息報備、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內容;
(三)未在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與直銷行業管理網站鏈接,向社會披露信息;
(四)應當披露的信息有變動,未在相關內容變動(涉及行政許可的應在獲得許可)后1個月內及時更新網站資料等;
(五)披露的信息內容與產品說明和宣傳材料內容不一致;
(六)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七)其他報備、披露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七條 直銷企業應當履行對其所屬的分支機構、服務網點、直銷員、經銷商的經營指引和行為約束的義務,嚴格落實直銷企業規范、有序、健康發展的主體責任。
直銷企業應當加強對經銷商的管理,制定具體的經銷商經營行為管理制度。對因違規直銷、傳銷以及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查處的經銷商,直銷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終止經銷合同。
第十八條 與直銷企業有合作協議關系的合作方、關聯方以直銷企業名義或者利用直銷牌照影響力從事傳銷等違法活動,直銷企業應當依法及時終止合作協議。直銷企業對合作方、關聯方的上述違法行為提供支持、幫助、縱容或者默許的,依法追究直銷企業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直銷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蘇工商公〔2008〕132號)同時廢止。
來源: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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