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60精準扶貧中國人際網”特大傳銷案二審宣判
“一次性投資3360元,獲得經營權和代理權,代理國有企業,民族品牌、土地、山川、河流的原始股,還有一筆豐厚的退役金,拉的人數越多,得到的分紅錢及工資越多,到2020年,三商法、人際網合并后,會給會員原始資金,之后購買國貨返利。”當你遇到這種還是千萬不要相信,因為這是傳銷騙局。
12月18日,遼寧省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對該犯罪團伙其中11名骨干人員進行了二審宣判。鷹鑒了解到,一審期間,張某海等11名被告人,以實現中國夢、使窮人快速致富、國家支持補貼發展東北老工業基地、精準扶貧等口號的名義,大肆開展傳銷活動,構成犯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罰金。
原審法院認定,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3260”精準扶貧中國人際網系傳銷組織,該組織在2018年由同案犯李某從石代(真實姓名不詳)處接手,獲得管理權。同日李某與同案犯陶某來到遼陽發展下線,同時李某找到其妹妹同案犯李榮某(另案處理)進行網絡操作。
該組織以實現中國夢、使窮人快速致富、國家支持補貼發展東北老工業基地、精準扶貧等口號為名義,虛構有豐厚回報,并設置五級,依次為會員、推廣員、培訓員、代理員和代理商。加入該組織需交會員費3360元(會員費3260元,管理費100元),成為會員后就獲得加入和發展下線人員的資格,并且每發展下線人員后均獲取相應的提成或工資。
2018年10月,被告人張某海經梁某勝介紹加入該組織,后在遼陽市租住的民宅(組織內部稱為“寢室”,以下均稱“寢室”)里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在該組織內張某海使用別名張振國,在微信傳銷群內宣傳“3260”項目是國家的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扶貧體系,一次性投資3360元,獲得經營權和代理權,代理國有企業,民族品牌、土地、山川、河流的原始股,還有一筆豐厚的退役金,拉的人數越多,得到的分紅錢及工資越多,到2020年,國家將三商法、人際網合并后,會給會員原始資金,之后購買國貨返利,成為消費商,通過宣傳洗腦讓更多的人相信“3260項目”是國家的,誘使他人加入到該傳銷組織。
2018年11月,張希海將女朋友黃某霞介紹加入該傳銷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使用網名黃炳玉,在張某海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白塔區文圣路上的“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8年11月,劉某星經張某海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綽號“劉老師”,在張某海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白塔區東四道街178號三單元6樓“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8年11月,杜某敏經劉某星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使用別名杜薇薇,在張某海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的小區居民樓“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8年12月,裘某毛經杜宗敏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使用別名裘麗敏,在杜某敏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白塔區新華大街213棟西一單元六樓居民住宅“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8年12月份,張躍峰經張希海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張希海的安排下到遼陽市小區居民住宅“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9年3月,郭曉峰經黃光霞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綽號“郭大培”,在黃光霞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白塔區文圣分局南第二棟東三單元402室“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8年12月初,金玉蘭經吳某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吳興利的安排下到鞍山市鐵西區十道街43棟1單元19號房屋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8年12月,陳明霞經杜宗敏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使用別名陳佳玲,在杜宗敏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白塔區東四道街178號右3單元6樓2號居民住宅“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
2019年3月,金長勝經張奉雪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組織內綽號“金大培”,在張奉雪的安排下到遼陽市白塔區二道街安居小區12號樓最東側單元“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2019年3月份,王洪秀經張某介紹加入該組織,成為會員后在張立云的安排下到遼陽市小區居民住宅“寢室”內從事傳銷活動,發展下線拉人頭收取會員費,掙取提成或工資。
至案發,張某海等11名被告人通過在微信群宣傳“3260”項目,負責傳銷組織內部生活管理、接待培訓人員、協調培訓人員上課、組織培訓等工作,大肆發展下線高達7617人。
原審法院經公開審理,并根據個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法律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到1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到1萬元不等。
宣判后,張某海、黃某霞不服,以原判量刑過重等為由提出上訴。在黃某霞二審審理期間申請撤回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應依法懲處。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12月18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準許黃某霞撤回上訴;駁回上訴人張某海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