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在合肥、濰坊開展傳銷活動 一名傳銷老總被判2年6個月
12月2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濰坊市奎文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1040陽光工程”、“連鎖經營”為名先后在合肥、濰坊開展傳銷活動,被告人沈某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介紹、發展董磊(已判決)、李林(已判決)等人加入“1040陽光工程”傳銷組織。該組織以購買份額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購買份額、發展情況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
該組織層級分明,設有老總、經理、主任、組長、業務員五級,并統一為組織成員辦理手機號碼,為組織成員提供食宿。由于該組織人數眾多,其內部分為多個體系,體系內設多個團隊,一個體系內有多名老總,該批老總共同管理體系內的若干個團隊,每個團隊內設一名大總管進行全面管理、協調,設一名自律總管負責監督業務員的日常生活紀律,設一名能力總管負責培訓業務員發展下線能力,設一名自配總管負責團隊生活管理,設一名申購總管負責收取下線繳納的費用。
2015年,被告人沈某接上級老總指令,安排、某帶領其直接下線董某帶領團隊到濰坊市奎文區發展,通過下達上級老總指令、向上級老總匯報下級人員情況的方式領導、管理董某團隊人員,并從董某在濰坊的團隊獲得提成,由董某、李林等人對傳銷體系進行直接管理,經統計,董某的三條下線中,李某直接領導的團隊共有成員42人,徐某直接領導的團隊共有成員36入,孫某直接領導的團隊已落實成員6人,共計84人。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沈某以虛假的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繳納費用以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沈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