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30人獲刑!北海合浦法院宣判兩起傳銷案件
2020年12月18日,合浦縣人民法院對譚某珍等21人、蔣某瓊等7人的兩起傳銷案件進行一審集中宣判。
經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譚某珍、羅某英、黃某堂、樊某華、譚某榮、陳某云、鐘某民、焦某福、馮某萍、余某強、羅某冰、彭某軍、馮某、馬某英、彭某蘭、劉某萍、梁某、焦某、張某芳、王某珍、丁某華分別出資加入以“資本運作”為名的某傳銷體系,并積極發展下線和管理傘下團隊,通過發展下線收取申購款,不斷騙取財物。
譚某珍為其體系的大管家,負責收取其體系人員申購款和工資提成的發放。羅某英、譚某榮等20名被告人分別為譚某珍下線老總陳某明、熊某華的下線。至案發時,譚某珍體系的下線總人數超過763人。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下線人員均達30人以上,傘下人員層級均超過3級。
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珍、譚某榮、樊某華、羅某英、焦某福、鐘某民、馮某萍、黃某堂、余某強、羅某冰、陳某云、彭某軍、馬某英、馮某、劉某萍、梁某、焦某、張某芳、王某珍、彭某蘭、丁某華以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投資款的方式成為會員,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主要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上述被告人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是傳銷活動組織、領導者。
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譚某珍等21人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七十萬元至五十五萬元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同案人李某才(已判決)于2015年10月注冊成立北海南宇眾創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不生產、銷售任何商品,不提供任何服務,通過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簽訂《期權投資協議書》并繳納投資款的方式成為會員,按照每層二人的順序組成層級,直接以發展會員的數量和投資級別作為返利計酬的依據,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參加。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蔣某瓊、張某云、張某亮、馮某軍、鄧某珍、胡某明、沈某才先后通過投資加入該公司,層級均超過3級,發展下線會員最少的為47人,最多的達567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瓊、張某云、張某亮、馮某軍、鄧某珍、胡某明、沈某才以創業投資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投資款的方式成為會員,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主要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蔣某瓊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至四十五萬元不等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