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宣判“華夏協同”傳銷案 兩名骨干被判刑
12月15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民族資產解凍類傳銷案,兩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2018年起,同案人吳某(另案處理)成立“中華惠民慈善基金會”(后更名為“華夏協同發展基金總會”,下稱該組織),設置總會、省級分會、市級分會、大組長、小組長等多個層級,其自任總會會長,任命同案人曲某、李某平(均另案處理)為副會長,并發展各省級分會會長,由省級分會會長各自發展市級分會會長,再由市級分會會長發展大組長、小組長,最后由組長發展會員。
該組織通過分級組建微信群的方式,宣傳“民族資產解凍大業”,通過編造國民黨高官及知名人士在海外存有巨額財富等內容,并偽造文件、任命書等資料騙取他人信任,陸續設立“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舉辦的《感恩回饋》民族大業人員3+1項目”“中華惠民慈善基金會會員定位大數據1+1項目”“國家綠水青山8+1項目”“海外資金發放100萬元9+1項目”等十余個項目。
宣稱按各項目要求交納2元至數十元不等的費用后即可成為項目成員,待項目資產解凍后即可獲得數十萬元起的巨額回報,且在基金會里的職務越高獲得的回報越高。通過上述方式,該組織引誘社會人員交納項目費用獲得入會資格,并發展其他人員。
被告人李某輝、鄭某分別是同案人吳某任命的廣西省分會會長、福建省分會會長,各自發展會員并收取會員的項目費用,后將所收取的項目費用轉賬給同案人吳某。經審計,同案人吳某利用該組織累計獲取非法資金共計人民幣2753316.7元,其中,被告人李某輝向同案人吳某轉賬人民幣81307.06元,被告人鄭某向同案人吳某、李某1平轉賬人民幣118118.2元。
另查明,該組織設立的項目都是以n+l元的形式收取費用,并逐層將項目費用和人員名單上報,其中n元全額轉賬給同案人吳某,另外1元按0.6元、0.4元的標準分別留作市級分會、省級分會的統計費用。
2019年7月16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鄭某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輝、鄭某伙同同案人,宣傳“民族資產解凍大業”,組織、領導以“民族資產解凍項目”為名的非法組織,要求參加者以繳納項目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以發展人員數量等方面評價成員工作業績,作為職務任命及獲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李某輝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鄭某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