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廠商“天天紙業”連遭處罰,嬰之源公司為何身陷“嬰米樂”商標爭議?
2020年上半年,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賽迪CCID研究院)發布了《2020年中國互聯網母嬰行業深度調研報告》,《報告》顯示,雖然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2019年以來經濟呈下行,多數行業市場規模增長速度減緩,但母嬰行業因與人們的生育剛需緊密關聯,受到的波動和影響也相對較小。隨著政府不斷推出鼓勵生育的政策,加之人們生活環境、社會保障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移動互聯網的快速發展,預計未來互聯網母嬰平臺行業的用戶規模還將繼續以較快速度增長。
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軍微商領域的母嬰品牌也是一個接著一個,卡優米正是其中之一,但在近日,經營卡優米品牌的鄭州嬰之源公司卻正處于爭議的風口浪尖。鄭州嬰之源公司陷入到了怎樣的麻煩之中?“因涉傳被查”是怎樣一回事?圍繞著“嬰米樂商標”出現的爭議事件迎來了怎樣的判罰?嬰之源公司的合作廠商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紙業有限公司曾遭到了怎樣的處罰?相關獎金制度該如何解讀?
成立時間,是在何年
據悉,卡優米品牌隸屬于河南鄭州市嬰之源衛生用品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和股東都是劉瑞霞,監事是楊潔,據2019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實繳出資額為0元,參保員工為0人。
據官網介紹,嬰之源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嬰幼兒護理用品研發、生產及銷售的現代化企業。主營銷售:衛生用品、護理用品、日用百貨、食品、玩具、母嬰用品化妝品。旗下擁有卡優米,嬰米樂等明星產品。
值得一提的是,在經銷商提供的相關資料中,嬰之源公司的成立時間被寫作是2016年。
獲得微博認證的“卡優米紙尿褲創始人”在微博上也是如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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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實際上,該公司關于成立時間的真實情況是如上文所述的2018年,而非2016年。
在《卡優品產品手冊》中,被標記成立時間為2016年的倒不是嬰之源公司了,而是鄭州市卡優米衛生用品有限公司。
但該公司的實際成立時間還要更晚,為2020年9月4日。
雖然事實如此,不過可以肯定的是,早在2016年,嬰米樂等產品就出現在了市面上。據一個昵稱為韓文的經銷商在美篇上提供的資料顯示,當時的模式如下:
嬰米樂品牌等級區分:總代首次拿貨40箱、一級20箱、大米樂6箱、小米樂3箱。總代招收10名總代后,即可以總代的拿貨量直接晉升為總經銷;一級招收10名一級后,即可以一級的拿貨量直接晉升為總代;直屬總代每招收一名總代,總代每拿貨40件,公司給予直屬總代500元的現金獎勵;總代每次補貨20件,公司給予直屬總代260元的現金獎金,(比如A招的總代獎勵給A,A的總代B招的總代獎勵就是B的,以此類推)。一級每招收一名一級,一級每拿貨20件,公司給予直屬一級260元現金獎勵,一級每補貨10件,公司給予直屬一級130元現金獎勵;嬰米樂品牌產品后期補貨為首次拿貨量的50%(大米樂除外),大米樂以上級別由廠家包郵代發(偏遠地區需補運費差價);所有代理如做嬰米樂品牌必須首次囤貨3箱后方可享受代發,不囤貨不代發。而關于卡優米現行的獎金制度,我們將在下篇報道中深入解讀。
按照一些經銷商在當時的說法,泉州市恒毅衛生用品有限公司是從2016年開始生產嬰米樂系列產品的公司。即泉州恒信公司是嬰米樂的品牌持有公司,在香港注冊,泉州恒毅公司是生產公司,在國內注冊。
商標爭議,結局如何
除了公司成立時間的問題外,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商標方面的爭議。據悉,嬰之源公司監事楊潔正是卡優米、嬰米樂等一系列商標的申請人,但因為“嬰米樂”等商標出現爭議,楊潔和嬰之源公司曾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牽涉到多起相關訴訟當中。
據《楊潔與林公華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1、涉案四枚商標的權屬應如何確定?2、涉案《商標轉讓合同》應否繼續履行?
對于第一個問題,法院認為,2016年5月15日,楊潔在與林公華協商合作事宜時,要求林公華(據悉,此人是泉州市恒譽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楊潔及林公華在庭審中均確認泉州恒信衛生用品有限公司及泉州市恒譽衛生用品有限公司系林公華經營的公司)開設一個品牌由其獨家代理,并要求林公華安排商標,雙方確定了由林公華負責生產,楊潔負責銷售的合作模式。次日,雙方再次確認了由林公華“全權”授權楊潔進行銷售,楊潔不需要投資,楊潔僅需根據銷售情況向林公華支付相應貨款的合作模式。
雖然涉案商標的名稱“嬰米樂”系由楊潔構思,且在商標申請條件上林公華誤導了楊潔,但不能因此否定雙方確認的合作模式,即由林公華授權楊潔進行銷售,該合作模式實際上確認了商標權屬歸林公華所有。另,根據雙方《嬰米樂品牌運營合同書》第三點約定:“若乙方違反自身責任和條款,甲方有權取消其銷售權”,該約定的前提亦是確認了商標權屬歸林公華所有。楊潔主張涉案商標系其與林公華共有,但其對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雙方簽訂的相關合同及協議亦未對此進行約定或確認,從現有證據看,林公華僅是同意轉讓涉案商標為雙方共有,但其并不認可涉案商標自始為雙方共有,因此,對楊潔要求確認涉案四枚商標為其與林公華共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林公華是涉案四枚商標的權利人。
對于第二個問題,法院認為,根據楊潔與林公華簽訂的相關合同及協議,雙方合作的基礎在于“林公華負責生產,楊潔負責銷售”這一合作模式,楊潔與林公華協商商標轉讓事宜時,林公華是在楊潔承諾“不會找其他廠家生產”這一基礎上才同意轉讓涉案商標為雙方共有,《商標轉讓合同》及《商標使用授權書》亦是在這樣的基礎前提下簽訂的。根據法院向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調取的證據,楊潔已違背了上述約定,導致雙方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構成根本違約,林公華有權主張解除《商標轉讓合同》。因此,對楊潔主張繼續履行《商標轉讓合同》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林公華主張解除《商標轉讓合同》的反訴請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故林公華無須辦理《商標轉讓合同》約定的涉案四枚商標的轉讓手續。林公華因楊潔根本違約于2019年1月就《商標使用授權書》向楊潔發出《關于“嬰米樂”商標授權中止的通知》,要求楊潔自2019年1月6日起不得再繼續使用“嬰米樂”商標,楊潔于17日確認收到上述通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因此,林公華向楊潔出具的《商標使用授權書》所涉第20140181號、第26733169號“嬰米樂及拼音”商標的許可使用授權于2019年1月17日終止。至于楊潔主張的林公華提供的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供貨不及時、私自低價銷售等,其可按雙方相關合同及協議的約定另行提起訴訟。
法院最終判決:一、解除楊潔與林公華于2018年11月21日簽訂的《商標轉讓合同》,林公華無須辦理《商標轉讓合同》約定的第20140181號、第24481606號、第26733169號、第30803042號“嬰米樂及拼音”商標的轉讓手續;二、林公華向楊潔出具的《商標使用授權書》所涉第20140181號、第26733169號“嬰米樂及拼音”商標的許可使用授權于2019年1月17日終止。
合作廠商,曾遭處罰
在上述裁判文書中,我們還發現了福建省諾美護理用品有限公司也曾有過生產嬰米樂系列產品的記錄:2019年1月1日,楊潔與福建省諾美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簽訂《委托加工合同》一份,約定楊潔委托福建省諾美護理用品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嬰米樂嬰兒紙尿褲/拉拉褲系列產品;3月18日,晉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福建省諾美護理用品有限公司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查獲標注“嬰米樂”商標的紙尿褲480箱(44片×6包/箱)。
經查,該公司在過去一年多的時間里曾不止一次地遭到過有關部門的行政處罰。
說到相關產品的生產廠家,還有有關資料顯示,嬰之源公司在眼下的合作伙伴是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紙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被稱作是“卡優米和嬰米樂的指定長期合作廠商”。
在介紹這個廠商時,資料《卡優米全球代理政策》明確寫到該公司“擁有全球最先進的自主科研配方和精湛的制造工藝”,而對此,我國《廣告法》明確指出,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極限詞用語。
那么上述宣傳內容究竟是否屬于虛假夸大宣傳?這要具體來看,例如它宣稱擁有了全球最先進的自主科研配方,那么就可能需要提供國際、國家認可、認定的資質證書,證明其自主科研配方確實是全球最先進的,如若不能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說法,那么就屬于虛假夸大宣傳,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
經查,天天紙業公司成立于2017年7月17日,法定代表人范重陽。據愛企查顯示,該公司曾在2018年因違反消毒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相關法規的行為,遭到了南安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罰款5000元。(決定書文號:南衛計消罰[2018]017號)
2019年,南安市天天紙業有限公司又因消毒產品的標簽不符合國家衛生計生委的有關規定的行為,遭到了南安市衛生健康局的罰款3000元。(決定書文號:南衛健消罰[2019]011號)
事實上,早在2016年,天天紙業公司就曾上過質檢黑榜,當時,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官網對本省企業生產的76種工業產品進行省級監督抽查,本次共抽查了1261家生產企業1461批次產品,合格率為94.31%。標稱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紙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個批次嬌芳衛生護墊(有效至:2018.07.02/貨號:T815)被查出不合格,不合格項目為細菌菌落總數。福建省質監局對此表示,已責成相關轄區質監部門對本次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在本篇報道中,我們了解到了嬰之源公司與其合作伙伴福建省南安市天天紙業有限公司的近況,以及有關嬰之源公司的裁判文書披露了怎樣的內容,在下篇報道中,我們將主要關注的是有關卡優米尿不濕內含“異物”的投訴的前因后果,以及卡優米的獎金制度具有怎樣的特色,請繼續關注微商電商內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