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陽光雙向扶貧工程為名在銀川從事傳銷活動 甘肅一對夫妻被判刑
12月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西部大開發、陽光雙向扶貧工程、入股投資可以賺錢”為名,在銀川是從事傳銷活動。
三名被告人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一審法院判處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三年,并處罰金。宣判后,被告人謝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人郭某與謝某系夫妻關系。2015年,被告人謝某、謝丁丁、郭某到賀蘭縣加入傳銷組織。該傳銷組織以“西部大開發、陽光雙向扶貧工程、入股投資可以賺錢”為由,以“投資國家項目、暗中支持”為幌子,組成“五級三晉制”傳銷模式,規定下線新人繳納1份3800元,10份3.35萬元的申購款以獲得加入資格,以積累的份額作為晉升到上一個層級的條件,根據級別和發展下線的申購款獲得提成。為獲取收益,被告人郭某、謝某直接或間接發展了被告人石某、劉某、侯某、張某、王某、慈某、韓某、白某等50余人為下線人員。
2017年夏天,被告人郭某、謝某發展下線人數申購達到600份以上,被告人謝某升級為該傳銷體系大經理,并到深圳佩戴黃金標志。為了管理其傳銷體系,被告人郭某、謝某通過組織會議、“出工作”、繪制傳銷人員體系結構圖及安排傳銷下線人員層級地位、發放“工資”“雞魚”等形式管理下線人員。
2017年6月,被告人石某被被告人郭某、謝某傳銷體系下線人員謝艷霞發展加入傳銷組織。后被告人石某積極發展下線、協助組織管理,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下線人員人數達30余人,并在該傳銷體系中,為新人出工作、辦理申購,帶新人轉環境,講課出圖、講解“資金流向分配”及分享其成功的經驗,動員下線人員拉人頭,繼續發展下線,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2018年7月5日,公安機關在某縣現場查獲正在給傳銷下線講課的被告人石某及參與傳銷人員30余人。被告人石某被當場抓獲。截止案發,被告人謝某、郭某通過誘騙下線新人利用個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款300余萬元。被告人石某通過誘騙下線新人利用個人及他人身份信息多次投資,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款180余萬元。后被告人謝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石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宣判后,被告人謝某、郭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上訴人謝某、郭某及原審被告人石某以“西部大開發”等為名,組織、領導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實施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