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他人在天津從事“蝶貝蕾”傳銷活動 一名女“代理員”被判刑
12月7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銷售“蝶貝蕾”產品為名從事傳銷活動,被告人楊某紅加入該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為代理員級別,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自2014年被告人楊某紅在天津市靜海區某鎮加入蝶貝蕾傳銷組織。該組織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采取人拉人的辦法,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在傳銷組織中按照一定順序組成“五級三階”模式,形成會員、推廣員、培訓員、代理員、代理商五個層級。
至2017年,被告人楊某紅晉升至代理員級別,期間伙同江某舉、江某潔、孫某文、彭某亞(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靜海區采取上述規則及方式發展會員。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共發展成員90余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楊某紅到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主要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紅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結合被告人楊某紅在傳銷組織中的級別、作用、參與時間、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被告人楊某紅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