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米科技組織策劃傳銷 未履行104萬元罰沒遭加罰70萬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1日訊 (記者 徐自立 馬先震)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1份行政裁定書顯示,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了一款名為“章魚哥”的APP,通過吸收消費者成為付費會員、CPS分發和銷售商品來牟取利益,獲利34.42萬元。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4.42萬元;二、罰款70萬元。
由于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沒收違法所得34.42萬元、罰款70萬元以及加處罰款70萬元,共計174.42萬元。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浙0483行審88號)顯示,申請執行人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了桐市監處字(2020)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于被執行人浙江盈米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應繳納的違法所得344241元(34.42萬元)、罰款70萬元以及因逾期未交納上述罰款而依法加處的罰款70萬元。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執行人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查明:被執行人開發了一款名為“章魚哥”的APP(在蘋果系統上稱“章魚精選”),自2019年1月31日開始運行,消費者下載這款APP,通過注冊成為章魚哥會員,并取得會員號后,可以通過登錄這款APP進行交易和接受服務,同時可以享受一定的優惠和獲得傭金。被執行人通過收取會員費和CPS分發(引流消費者到電子商務平臺或商家進行購物或接受服務,平臺或商家支付一定的傭金)及銷售商品來牟取利益。被執行人為了快速發展會員和吸收付費會員的加入,制定了獎勵措施。
具體方式是:1、加入會員必須有推薦人,會員有普通會員和付費會員二種,付費會員為每人每年繳納100元,也就是成為公司的VIP會員;2、直接推薦他人加入成為付費會員(也就是VIP會員),推薦人可以獲得2000海草積分(2000海草積分如果兌換,可兌換18元人民幣,即兌現時公司會扣10%);3、間接推薦他人加入,可以獲得1000海草積分,但只能是第一個間接推薦層級才可以獲得;4、當會員直接推薦30人成為VIP會員,間接推薦60人成為VIP會員,該會員升級為SVIP會員,這時該SVIP會員會增加獲得整個團隊銷售額的5%(每位會員500海草的提成);5、當SVIP會員直接推薦100人成為VIP會員,間接推薦200人成為VIP會員,整個團隊達到4000人,該SVIP會員升級為代理商,這時該代理商又會增加獲得整個團隊銷售額的10%(每位會員1000海草的提成)。
會員通過“章魚哥”APP鏈接到阿里巴巴網站購物,阿里巴巴會給予返利,這部分返利阿里媽媽會扣除10%技術服務費和3%到5%的稅金,剩余的支付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再將總傭金54%(按購物頁面顯示計)支付給作為普通會員的購買人,或者總傭金的60%(按購物頁面顯示計)支付給作為VIP會員、SVIP會員、代理商的購買人,購買人或分享人的收益(也就是總傭金的54%或60%)的20%支付給直接推薦人,同時SVIP可以獲得購買人或分享人的收益(也就是總傭金的54%或60%)的10%,代理商可以獲得購買人或分享人的收益(也就是總傭金的54%或60%)的5%,剩余部分歸被執行人所有。到2019年7月31日止,被執行人共吸收會員753652名(75.37萬名),其中付費會員有243975名(24.40萬名),VIP會員243231名(24.32萬名),SVIP會員699名,代理商45名。公司會員總收入2451.76萬元(其中重復購買會員充值收入12.01萬元),會員退費26.47萬元,傭金支出8401013.15元(840.10萬元),購買優惠券支出1138.90萬元,話費充值補貼支出2551174.22元(255.12萬元),員工工資支出554826元(55.48萬元),營業費用支出205924.7元(20.59萬元),管理費用支出547070.62元(54.71萬元),財務費用支出40124.88元,平臺交易手續費支出219525.36元(21.95萬元)。獲利344241.07元(34.42萬元)。
被執行人在互聯網經營活動中,利用導購平臺“章魚哥”這一APP,通過吸收消費者成為付費會員、CPS分發和銷售商品來牟取利益。設置普通消費者通過繳納會員費成為公司VIP會員資格,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加入成為付費會員可以獲得從“VIP會員-SVIP會員-代理商”的上下線晉升獎勵制度,并且其在CPS分發中,將會員分為多個層級,將阿里媽媽給付的傭金,按一定比例和條件進行上下線層級之間的給付,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給付上線報酬。被執行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屬于組織策劃傳銷的違法行為。2020年3月1日,依據相應法律規定,申請執行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被執行人處罰如下:一、沒收違法所得34.42萬元;二、罰款70萬元。
經審查查明,行政處罰作出后,申請執行人將決定書于2020年3月2日送達被執行人。2020年6月16日,申請執行人向被執行人公告送達了催告書。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在催告書送達后十日內又未履行上述義務。
法院認為,申請執行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未發現涉案行政決定有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準予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桐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1日作出的桐市監處字(2020)7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沒收違法所得344241元(34.42萬元)、罰款70萬元以及加處罰款70萬元,共計1744241元(174.42萬元)。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