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額回報為誘餌開展傳銷活動 百家利網絡傳銷案一名骨干獲刑
11月9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大慶市讓胡路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網絡傳銷案,該傳銷組織以高投資、高回報為誘餌,吸收會員投資百家利投資平臺,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后,積極發展下線,其行為以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經審理查明
百家利投資平臺對外宣傳是由澳門賭場出資開設的,百家利投資平臺通過互聯網實名制認證注冊,投資人員以繳納1100美金會費的方式獲取會員資格,并且必須有之前進入的會員帶入,其以高投資、高回報為誘餌,吸收會員投資。
其盈利方式具體分為兩種,一種靜態投資模式即經介紹人推薦繳費成為會員后,根據投資金額獲取月、年紅利;另一種動態投資模式即經人介紹推薦后,繳費成為代理,以拉人頭的形式,發展下級會員,鼓勵下線會員繼續發展下線,形成相應層級,按照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投資總額、發展層級,確定代理等級,按照不同代理等級獲取利潤。
本案被告人楊某霞經姚志紅(另案處理)推薦注冊成為百家利會員,并申請成為代理。2015年末,其開始在同事、親屬中宣傳百家利平臺,并建立微信群發布盈利情況等宣傳信息。
經登陸楊某霞代理賬號查詢,賬號系統顯示,截至2019年8月,楊某霞為該組織中五級代理(直推業績達到500000美元,可收取自己下面20層會員投資紅利的百分比作為傭金),其直接發展的會員86人,其中19人為代理,會員投資總額達825491美元,獲取紅利2030640.96美元。2016年6月18日至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楊某霞從平臺共提現收益人民幣444530.19元。
2019年9月18日被大慶市公安局乘風分局電話傳喚到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
被告人楊某霞以投資百家利能夠獲取高額收益為名進行宣傳,鼓動身邊親友、同事繳費入會并積極發展下線,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并以發展下線人員的數量和投資金額作為返利依據,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霞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0元。對被告人楊某霞違法所得人民幣444530.19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