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定性“安化華萊健黑茶”就是傳銷組織 武漢三名骨干獲刑
10月20日,黃某鋒、李某高、趙某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在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一審期間,上述三名被告人因組織、領導湖南安化華萊健黑茶傳銷活動,分別被黃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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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判決認定,2016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黃天鋒、李躍高、趙武軍及夏某、張某等人(已起訴)在武漢市黃陂區先后加入銷售湖南安化華萊健黑茶的傳銷組織。
該組織要求下線每人最少繳納4980元購買一份黑茶以獲得加入資格成為VIP會員(普通茶商),一般要求下線每人繳納19920元購買一單直接成為消費組長,并規定每人只能直接發展兩名下線人員,再通過發展的下線人員進行“兩兩復制”。
該組織按照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人數從低到高設立VIP會員、消費組長、經營組長、11萬盤主、黃金董事、紅寶石董事、翡翠董事、鉆石董事及榮譽董事共九個級別,并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呈金字塔形向下發展,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
在該傳銷組織發展過程中,黃天鋒為鉆石董事,主要負責組織黃陂團隊成員到湖南安化參觀及收集集體活動經費;李躍高、趙武軍加入該組織后在黃陂區前川街開設黑茶茶莊,任茶莊莊主,宣傳黑茶功效及傳銷模式,同時負責組織該茶莊人員集會、交流、收集活動經費及傳達榮譽董事夏某等人的指示。
至案發。黃天鋒發展傳銷人員約83人,涉案金額165萬余元;李躍高發展傳銷人員46人,涉案金額91萬余元;趙武軍發展傳銷人員7人,涉案金額人民幣13萬余元。
原審法院認為,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的危害程度,分別判處1年6個月到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萬元到1萬元不等。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不服,提出抗訴,認為原審判決對黃某鋒、李某高的量刑明顯不當。全案被告人量刑失衡。同時,黃某峰也不服該判決,已原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鋒、李某高發展人數、傳銷資金均未達到“情節嚴重”的標準,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原審鑒于上述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各自的地位、作用,但傳銷款僅進入湖南華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客觀事實,綜合考慮具有坦白、當庭自愿認罪等量刑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分別判處刑罰并無明顯不當。
故抗訴機關關于原審判決對被告人的量刑明顯不當、全案量刑失衡的抗訴理由以及黃某鋒關于原判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10月20日,二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維持了原審法院的刑事判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