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意見:直播帶貨納入監管,違規差評可“技術處理”
為貫徹落實《電子商務法》,進一步規范網絡交易活動,10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在修改《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原工商總局令第60號)的基礎上起草并公示《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共計五個章節50條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此次《征求意見稿》首次界定“零星小額交易”的概念,規定電商平臺不得“二選一”。同時,將網絡社交、網絡直播賣貨等活動經營者納入了受監管的網絡交易經營者范圍,并要求在直播賣貨等活動中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值得注意的是,意見征求時間截至2020年11月2日。作為電商平臺中最熱門的活動,“雙十一”電商購物節已于昨晚拉開盛典的帷幕。《征求意見稿》選擇在此時問世,對即將到來的雙十一狂歡大促亦有警示之意。
“零星小額”初界定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在現實中,電商、微商大多為“零星小額交易”。《電子商務法》雖然規定了“零星小額交易”免于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并未明確零星小額的含義和范圍。
在《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提到:“零星小額”包括“零星”和“小額”兩個概念要素,兩者之間應是“且”的關系。如果理解為“或”,則包括“零星但是大額”的交易(如零星銷售黃金珠寶、奢侈品等)和“小額但不零星”的交易(如某大型網絡店鋪9.9元手機殼單品年銷售可達百萬件),對上述兩類經營者免于登記,顯然不符合維護網絡交易安全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也將帶來線上線下歧視性管理待遇等諸多問題。
對此,《征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零星小額交易”即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并計算。
這既堅持了《電子商務法》以登記為原則、免于登記為例外的規定精神,又符合線上線下公平一致原則。同時,在最大程度上賦予更多經營者免于登記的政策便利。
九種行為受監管
要說2020年的新風口,直播帶貨、社交電商等新業態必定榜上有名。雙十一購物節即將來臨,在本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將網絡社交、網絡直播賣貨等活動經營者納入了受監管的網絡交易經營者范圍,并要求在直播賣貨等活動中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其中,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騙、誤導消費者,包括以下九種行為:虛構交易;編造評價,或者教唆、誘導、脅迫他人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評價;通過刪除、隱匿、修改評價,或者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不正當處理手段對評價進行誤導性展示;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使用虛假的廣告宣傳、促銷方式、樣品、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商品或者服務標準等;偽造或者冒用市場主體登記信息、行政許可信息;混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虛構現貨、虛假預訂、虛假搶購等虛假營銷行為;其他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行為。
同時,第十四條規定: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廣告及其他商業性信息。經消費者明確同意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顯著、免費、簡便的拒絕接收方式。消費者拒絕的,網絡交易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發送,并不得更換名義后再次發送。
平臺禁止“二選一”
《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一條明確提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濫用優勢地位干涉平臺內經營者的自主經營,不得對平臺內經營者與其他平臺的商業合作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如果本征求意見稿最終落地生效,這意味著相關部門將出手監管電商平臺“二選一”行為了。
所謂“二選一”,是指一些電商要求入駐商家只能在該平臺提供商品或服務,不得或者變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時在其他平臺經營。
近年,網絡電商平臺間的“二選一”爭端常常進入輿論議題。就在9月份,愛庫存指責唯品會強迫商家“二選一”。此前,還有國美和蘇寧、京東和蘇寧、京東和當當,甚至美團和餓了么等送餐平臺也曾為此打過口水仗。更遠則可溯至騰訊和360公司的“3Q大戰”。
但對電商平臺強制商家“二選一”是否觸及法律底線?電商平臺有自己的說法,法律專家也觀點不一。有人說這是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涉嫌違法壟斷;也有人認為,電商平臺“二選一”符合商業邏輯。
對此,《征求意見稿》明確,平臺內經營者可以自主選擇在多個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系有關的事項,應當在平等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并通過書面形式對合作條件、雙方義務、違約責任等予以明確約定。此外,平臺提出建立或者變更獨家經營合作關系有關的事項,造成平臺內經營者損失的,應當對平臺內經營者予以合理補償。
違規差評可“技術性處理”
《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中提到:“在起草過程中,有意見認為不允許平臺刪除消費評價的規定沒有考慮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等不良有害信息的刪除需要。”
這一問題在《電子商務法》第39條有明確要求,“不得刪除評價”的規定并未附加任何除外情形,其旨在將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全貌呈現出來,以充分實現信用約束的制度功能。
相關專家學者和企業所提到的惡意差評以及侮辱誹謗的不良信息的刪除權,在實踐中面臨平臺經營者難以判斷和證實是否惡意、是否不良的重大操作問題;另據了解,實踐中平臺內經營者因評價不實等申請平臺經營者予以刪除的,最終實際刪除的比例不足5%。
因此,對于平臺經營者刪除評價權限的問題,《征求意見稿》規定,平臺對消費者評價中包含的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可以依法予以技術處理。
本次征求意見截止到2020年11月2日,在此之前,廣大公眾可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向總局反饋并提出自己的意見:一、登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二、發送電子郵件至wjsgfc@samr.gov.cn。請在郵件標題加注“《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字樣;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絡交易監督管理司,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注“《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意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