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傳銷陷阱共建平安甘肅——防范打擊傳銷警示
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獲得財富的違法行為。當前,隨著科技和信息網絡技術發展,傳銷形式日趨多元化,手段更加隱蔽,性質更加惡劣,與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相互糾合,不但給參與者帶來經濟損失,也嚴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
為維護廣大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規范市場秩序,助力復工復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共甘肅省委政法委委員會、省市場監管局、省公安廳發布警示,提醒廣大群眾:
一、警惕傳銷組織以政府支持、項目投資為名,打著“光伏發電工程”“資本運作”“西部大開發”“防洪蓄水工程”“市政建設”“國家暗中支持的秘密工程”等旗號,以高額回報為誘餌,要求申購份額取得資格,發展下線牟利的“拉人頭”式傳銷。
二、警惕傳銷組織借助虛擬網絡,以“網賺”“網頁游戲”“金錢游戲”“上市融資”“購買原始股”“理財投資”“互聯網購物和電子商務”“免費獲利”“免費購買商品”“消費多少返利多少”“互助投資”“慈善”等為幌子,通過網銀繳納入門費、網上注冊會員或代理商,發展下線,從事傳銷。
三、警惕隨著復工復產、畢業季來臨之際,傳銷組織以高額報酬為誘餌,打著企業招聘、介紹好工作、合伙做生意等各種幌子,通過親人、朋友、同學、戰友等社會關系引誘到異地,采取租住居民住宅樓后串門上課“洗腦”、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誘騙逼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
《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
傳銷惡果
“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為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已從事和參與傳銷組織的人員要充分認識到傳銷活動的欺騙本質,主動退出傳銷組織,及時停止違法犯罪活動。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呼吁廣大群眾,及時提醒、勸解已參與傳銷的親友,盡快脫離傳銷組織。如果發現傳銷線索、傳銷活動,或者已成為傳銷受害者,請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公安機關舉報。
舉報電話:
市場監管部門12315
公安機關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