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油市國酷科技公司因涉嫌傳銷被查:集團公司老板等骨干已被抓
截圖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近日,中新觀察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注意到一則題為《江油市國酷科技有限公司、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工商)二審行政裁定書》(以下簡稱:《二審行政裁定書》)。
據該《二審行政裁定書》顯示,江油市國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油國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0)川0781行初24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江油國酷公司涉嫌傳銷被立案偵查
經查,2019年7月4日,江油市公安局根據四川省公安廳下發的《“美酷系”專案查處工作方案》,其附件“國酷公司美酷家實體店運作模式,國酷公司在各地參股設立分公司并開設美酷家實體店,國酷公司控股60%,剩余40%股份由20-48名自然人合伙出資。美酷家實體店凈利潤按持股比例進行分配,自然人股東獲得利潤中的40%,國酷公司獲得利潤中的60%進行再分配:所獲利潤的50%分配給當地會員,剩余部分的30%分配給全國會員,70%由國酷公司獲得”、“美酷家門店一欄信息表,江油店負責人謝代淑,公司名稱江油市國酷科技有限公司……”等。為此,江油市公安局聯系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油國酷公司涉嫌傳銷進行查處,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案源登記。
2019年7月5日,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一行到江油國酷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其2樓會議室墻面安裝了顯示屏并配備電腦、光盤,布置了40套桌、椅,江油國酷公司招商負責人宋紹林稱其布置是為了接待顧客,對本公司產品進行宣傳,以吸引顧客加入本公司會員,截止目前共進行了5場不同規模宣傳活動。當即,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經其負責人批準,對江油國酷公司的1臺電腦主機、2張光盤、3本賬本予以扣押,經通知江油國酷公司負責人未到場,當場向江油國酷公司招商負責人宋紹林告知因江油國酷公司涉嫌傳銷,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決定扣押,當場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場所/設施/財物清單》,并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載明的可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限等權利、救濟途徑進行了現場告知,由其在檢查筆錄上簽字確認,同時邀請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在現場檢查筆錄上簽字。
2019年7月8日,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江油國酷公司的傳銷行為已涉嫌犯罪,不屬其管轄,向江油市公安局移送違法線索由其處理,并移交了現場檢查筆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場所/設施/財物清單》及扣押物品電腦主機1臺、光盤2張、賬本3本。2019年8月7日,江油市公安局對江油國酷公司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立案偵查。2020年5月9日,江油國酷公司對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楚,與實際不符,沒有采信上訴人提供的證據,適用法律不當,導致裁決錯誤。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算起,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上訴人從2019年7月5日到現在,只給上訴人一份扣押清單,其他什么也沒給上訴人。一審法院認定當場送達了《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沒有依據及上訴人簽字的送達回證。請求:1.撤銷原審裁定;2.依法判令被上訴人程序違法;3.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原審法院裁定認定的事實、證據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的上訴理由,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是否明確知道所訴行政行為的內容,本案是否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依據被上訴人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一審訴訟中提供的2019年7月5日的視頻資料及《現場筆錄》,當日,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員到江油國酷公司經營場所現場檢查,因該公司涉嫌傳銷,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江油國酷公司的電腦主機、光盤、賬本予以扣押并裝箱封存。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招商負責人宋紹林在被上訴人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當場制作的《場所/設施/財物清單》和《現場筆錄》上簽字確認,且《現場筆錄》就《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內容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期限等進行了告知,同時邀請江油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在現場筆錄上簽字。
因此,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即應當知道被上訴人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公司物品實施了強制措施,被上訴人江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亦告知了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起訴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定,一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的起訴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并裁定駁回其起訴并無不當。
綜上,上訴人江油國酷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截圖來自:天眼查APP
據天眼查APP顯示,江油市國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4日,實繳資本為100萬元,該公司謝代淑擔任法人、經理,執行董事,持股4%,該公司最大股東是一家名為“綿陽國酷商巢科技有限公司” 。
截圖來自:天眼查APP
值得注意的是,綿陽國酷商巢科技有限公司最大股東是國酷集團有限公司,而國酷集團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昌強,持股57%,該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日,實繳資本 30000萬元。
李昌強等骨干因涉嫌傳銷被抓
據悉,2012年2月2日,李昌強等人在四川注冊成都市注冊成立了四川美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國酷(美酷)集團有限公司)。李昌強等人以國酷集團為運營主體,下設省市縣分公司、五大部門、六大板塊。
值得注意的是,國酷集團以股權交易名義,以“投資原始股,兩年回報36萬”為噱頭,吸引投資者參與,采用收取700至35000元不等金額獲得成為會員的資格,同時要求會員發展下線,獲得推薦獎勵(權益份額),進行傳銷活動,騙取財務。
中新觀察還注意到,2019年2月26日和碩縣公安局破獲一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出售“美酷集團原始股”為名,進行非法集資,該團伙成員韓憲軍、韓玲玉等人已被和碩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6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發布警情通報。通報顯示,近日該局正在偵辦國酷(美酷)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昌強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李昌強等涉案骨干成員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今年8月20日,眉山市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網絡傳銷,被告人陳某某1與他人設立眉山國酷樂美商貿有限公司,利用“Mike眾創平臺”,以辦理基礎會員享受購買商品一定折扣為誘導,大量吸收基礎會員產生對上層的對碰獎勵,再向基礎會員宣傳投資入股成為權益份額會員后可在國酷集團公司“Mike眾創”平臺買賣權益份額。每推薦一人成為權益份額會員,還可獲得投資額度的10%直推獎;根據其層級關系可獲得“左、右團隊”下層所有會員業績總額差的5%至8%對碰獎勵;下層會員獲得對碰獎后其上線6層可獲得5%至10%的領導獎,逐步形成“金字塔”形利益鏈條。
為保護公民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懲罰犯罪,依照相關之規定,被告人陳某某1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對此,中新觀察將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