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78億! 2.32萬人損失21億
8月21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吳紅慶、殷勝南等7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吳紅慶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千萬元;判處被告人殷勝南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六百萬元;被告人張承竹、戎鎖根等5人被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十二年至一年八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或者罰金;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依法處置,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并按同等原則發還集資參與人。
經審理查明
2014年7月、2015年5月,被告人吳紅慶先后注冊成立瀘州市汝康酒類銷售有限公司、江蘇汝康食品商貿有限公司,通過廣告、宣傳冊、媒體、推介會、口口相傳等渠道,大力宣傳氨基酸酒、元寶楓系列產品等經營項目,夸大項目的廣闊前景和豐厚資金回報,向投資人宣傳與公司經營能力不符的各種榮譽,騙取公眾信任,在全國范圍內開設226家門店作為非法集資點,共計非法集資78億余元,至案發時造成2.32萬余名集資參與人21.308億余元損失。
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吳紅慶、殷勝南、張承竹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戎鎖根、戎瑜、張妮娜、張永忠為獲取非法利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吳紅慶、殷勝南是主犯;被告人張承竹、戎鎖根、戎瑜、張妮娜、張永忠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戎鎖根、戎瑜、張妮娜、張永忠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各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寬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被告人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代表等旁聽了庭審。
案發后,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已查封、扣押、凍結了被告人及相關單位、個人賬戶資金、房產、機動車等涉案資產。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并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于沒收財產及罰金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