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春芝堂出納挪用資金近3500萬用于賭博等,二人均被判7年
“內鬼偷家”的信息從不鮮見。2019年,斑馬會員財務總監挪用公款2.6億還賭債,2020年,環球捕手商品總監伙同商家騙取平臺補貼金60余萬。而這次,春芝堂也碰上了這種糟心事:公司出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近3500萬。
01
出納挪用資金近3500萬
近日,新浪潮記者了解到,37歲的春芝堂出納姚某利用自己在公司擔任出納,管理公司賬戶資金的職務便利,多次挪用資金,用于同樣37歲的丁某賭博、歸還賭債及日常開銷。經司法審計,共計挪用資金34780494.61元。最終二人被指控犯挪用資金罪,一審獲刑均為有期徒刑七年。
判決書中披露了姚某、丁某挪用資金的一些細節。據悉,被告人姚某、丁某挪用資金的行為是經“事先預謀”的。2016年10月至2019年8月間,二人從公司的收款賬戶、易寶、暢捷等第三方支付賬戶中,挪用資金至姚某、丁某及其指定的賬戶。
一審法院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某、丁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屬共同犯罪。
二人并非自首,據介紹,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姚某、丁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
判決書并未提及二人是否退還贓款,但在挪用資金近3500萬案發后,被告人姚某、丁某家屬已代為賠償被害單位人民幣50萬元,并與被害單位達成賠償協議,獲得了被害單位的諒解。此外,被告人二人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兩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均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庭后認罪悔罪,且已做出部分經濟賠償并獲得被害單位諒解等為由,請求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一審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姚某、丁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追繳兩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
02
公司財務制度有待改進
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公司總部設立在上海閔行區,生產基地位于上海浦東,是一家集產品研發、生產和銷售于一體的高科技健康企業。按照公司外宣的說法,“1999年,當買房熱席卷上海,房地產事業做得風生水起的創始人王愛興,選擇了大健康產業這個當時不被理解的‘慢牛’。他在黃浦江畔,創辦了春芝堂,從一粒小小的大蒜油起步,造福國人、守護健康。”
2013年4月12日,春芝堂獲得直銷牌照,這是商務部頒發的第34張直銷牌照,也是上海市唯一一家獲牌內資企業。該公司經營的產品主要以中醫藥類保健食品為主,其中包括大蒜油丸、枸杞茯苓膠囊等。據天眼查,王愛興為唯一股東。
作為一家民營直企,出納把單位賬戶當成自己的“信用卡”,將近3年的時間里挪用資金逾3000萬才東窗事發,企業財務制度是否存在漏洞?財務監督工作是否未做到位?出事以后公司是否進行了專項整改,查缺補漏?這些都是擺在春芝堂眼前的問題。記者就此聯系了春芝堂方面,截至發稿未獲回復。
03
何為挪用資金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載明:“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適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東魯泉律師事務所業務部主任黃勝軍表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主要表現在“挪用”上。所謂“挪用”,是指無權動用而不經批準許可,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擅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或者雖有權動用,但違反公司財務制度,私自將公司資金挪作私用。行為人一經實施“挪用”的行為,就侵害了公司資金款項的專有權,改變了資金款項的用途,從而危害了公司對資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損害了企業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同時也就具備了嚴重社會危害性。
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五條挪用資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歸個人使用”:
(一)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個人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的;
(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本單位資金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本案挪用資金超3000萬,將本單位資金供丁某賭博、還賭債、生活使用,符合以上情形。
還有一點值得注意,就是哪些人可能被認定為“挪用資金”。
據趙文朓、汪帝宇文章中的觀點,在犯罪主體方面,挪用資金案件的犯罪主體應當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在界定挪用資金案件與類似案件時,應當注重查清犯罪主體身份。如果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那么應當考慮為其他類型犯罪。從犯罪主觀方面來講,挪用資金案件的犯罪分子在主觀上為直接故意。在界定時應當注意區分犯罪嫌疑人是否為故意作出挪用資金到個人名下或借出給他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