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風險多,擦亮雙眼莫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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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帶貨、社群團購、微商代購等是社交電商常見的表現形式。你是否也經常通過社交電商進行購物?交易過程中引發糾紛誰該擔責?今天跟著維權君一起來看看以下三個典型案例!
01.
因平臺是否擔責引發的糾紛
具體案情
消費者劉某通過某電商購物平臺在某數碼店鋪購買品牌手機一部,賣家承諾手機為全新原封手機。劉某收到手機后,僅使用了三天,就發現手機在拍照時屏幕存在黑影。經該品牌手機官方客服中心檢修發現,劉某購買的手機已被激活過,并非全新原裝手機。劉某與該店鋪多次溝通要求退貨均被拒絕,后通過電商購物平臺客服介入解決仍未達成解決方案,遂將該店鋪的經營者以及電商購物平臺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經營者退貨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電商購物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店鋪經營者將翻新手機冒充全新原裝手機進行銷售,已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某電商購物平臺作為此次網絡交易的平臺,其已經向消費者提供了銷售者的真實姓名、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已盡到了必要的披露義務;且某電商購物平臺并未就此次交易作出更有利消費者的承諾,故消費者要求某電商購物平臺與店鋪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消費者進行網絡購物時選擇的網絡交易平臺,為電子商務中的交易雙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讓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并不參與雙方的交易。故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在一般情況下,網絡交易平臺就消費者所受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也有例外情形——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電子商務法》之相關規定,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或不配合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向消費者進行賠償;當網絡交易平臺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消費者可以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按照其承諾承擔賠償責任。
例如網絡交易平臺承諾平臺上出售的商品“假一則賠十”,則網絡交易平臺應當履行承諾,按照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方式進行賠償。此外,網絡交易平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02.
因是否適用“七天無理由退貨”引發的糾紛
具體案情
2015年,消費者辛某通過微信認識了經營玉石生意的微商錢某,在錢某微信朋友圈中看中幾件玉石產品,向錢某支付款項294500元購買了產品。消費者于2015年11月17日收到錢某快遞的玉石后,覺得與朋友圈中看到的圖片有差異,于是通過微信要求退貨但被拒。消費者又于2015年11月19日向工商局進行投訴,經調解,錢某仍然堅持不予退貨。消費者與錢某多次協商未國,遂將錢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錢某返還購物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主張退貨時間應從2015年11月20日起算,消費者收到案涉交易商品最后時間為2015年11月17日,故消費者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貨條件。最終判決解除了雙方的買賣合同關系,雙方互相退款退貨。
法官說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規定的商品除外。涉玉石掛件等買賣交易是通過微信、電話等方式進行,有雙方的聊天記錄、微信支付記錄及通話記錄等證據證實,商品為玉石掛件、耳釘等,不存在法律規定的除外商品。
辛某要求退貨的時間并未超出法定期限,符合法定退貨條件。因此,提醒消費者在網絡購物的過程中,一定要保存好相應的記錄,以便后續維權。
03.
因刷單行為引發的糾紛
具體案情
2018年,文某加入一QQ群,應管理員指示在某電商平臺的某店鋪上下單購買手機、支付款項,但并無真實手機交易、物流信息,待文某在網上點擊確認收貨后,由相關人員退回購機款并支付一定獎勵報酬。然而,文某按照指示步驟操作后,商家卻遲遲沒有將文某的“刷單”金額和傭金返還給文某。文某經多次催收無效后,向蓬江區法院起訴該店鋪及電商平臺,要求返還貨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文某從事的上述商業活動并非為生活所需購買商品,實質屬于“刷單”行為。同時,該店鋪作為電子商務經營者,明知刷單行為的違法性,仍違法經營,該店鋪被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官說法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文某及店鋪所訂立的是無效的合同,且雙方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文某主張返還的貨款及利息屬于不法給付,判決駁回文某的全部訴訟請求。因網絡平臺主觀沒有過錯,法院認定其在本案中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社交電商,魚龍混雜,
擦亮雙眼,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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