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電商風險多,擦亮雙眼莫入坑!
作為一種新型消費形態,社交電商正成為電子商務不可忽視的規模化、高增長的細分市場,但與此同時,在社交電商交易過程中容易引發各類糾紛。
7月23日上午9:30,順義法院召開社交電商法律風險線上新聞通報會,民三庭庭長李建介紹了社交電商常見的法律風險,并作出法律提示,民三庭副庭長李青通報典型案例。
社交我懂,電商我也懂,但啥是社交電商?
社交電商是電子商務一種新的衍生模式,是指依托互聯網社交平臺(諸如微博、微信、抖音、小紅書、拼多多等),從事商品或服務銷售的經營行為。
“直播間的老鐵們,現在下單只要9.9包郵!”
“xx平臺內部優惠,限時進群!”
“邀請好友注冊并下單,返利xx元!”
“還差xx元,麻煩幫我砍一刀!”
區別于傳統電商以商品為中心,社交電商的核心是建設以人為中心、以社交媒介為平臺的零售新模式。社交電商常見的表現形式包括網絡直播帶貨、社群團購、微商代購等。
李建介紹,作為一種新型消費形態,社交電商正成為電子商務不可忽視的規模化、高增長的細分市場,但與此同時,在社交電商交易過程中容易引發各類糾紛。據統計,近三年北京市法院受理的社交電商案件逐年增長,以涉微信平臺的購物糾紛為例,從2017年的73件增加至2019年135件。
社交電商常見法律風險
01.市場準入門檻低,產品質量難保證
在社交電商領域,很多賣家不需要進行登記注冊,也沒有營業執照,在社交平臺進行商業活動操作十分簡單,經過簡單培訓就可以加入,市場準入門檻較低。一些賣家沒有取得法律要求的資質就開展經營,或者未按規定公示資質信息或自然人身份信息。
例如微商,他們只需通過上級代理的協助把商品信息發布到朋友圈,熟人之間在朋友圈分享即可直接購買。
為了快速擴展市場,不少平臺和商家打出低價策略吸引消費者,往往會出現產品質量不過關等問題。在相關案件中,有些社交電商經營者銷售的商品外包裝、實物、說明書三者內容不符,有的甚至是“三無”產品。此外,一些社交電商經營者不提供購物發票和相應憑證,一旦發生質量糾紛,消費者也存在維權取證難題。
編輯搜圖
02.營銷鏈上主體多,適格被告難確認
區別于傳統電商以商品為中心,社交電商的核心是建設以人為中心、以社交媒介為平臺的零售新模式。
社交電商的營銷鏈上,包含了直播主播、賣家、短視頻平臺、消費者、社交平臺、品牌方和媒體運營方等多方主體,涉及到買賣、廣告、分銷、代理等多重法律關系。一旦消費者想要維權時,可能會出現賣家與主播、平臺等之間相互推諉責任的情況。特別是在消費者通過與賣家或主播以私信方式達成交易的情況下,平臺方往往會拒絕承擔賠償責任。
由于社交電商的經營者多是自然人,自然人通過社交平臺從事商業行為參與市場競爭,既不需要進行經營者資格認定,也不需要相關部門核準,消費者發現問題想要起訴時才發現并沒有經營者的真實身份信息,導致難以確認被告。
03.銷售方式較隱蔽,售后保障難實現
由于社交平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一些賣家的商品展示、下單、付款等環節全部在平臺控制外的第三方網頁上完成,并不在消費者賬戶頁面顯示訂單交易情況。一些賣家的流量入口是信息流廣告、微信好友分享的鏈接,這些入口非常不穩定,隨時有可能刪除或下線,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往往難以再次找到這些鏈接,找到了也很可能打不開。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在社交電商領域,消費者與賣家發生沖突時,部分賣家通過拉黑、刪除好友的方式處理,導致消費者的該條權益得不到保障。
04.平臺監管不健全,個人信息難維護
傳統電商平臺有較為完備的監管體系,有多重措施保證交易安全,如交易訂單完成立即自動生成電子賬單,付款金額不直接進入經營者賬戶而進入第三方代管機構等。而社交電商平臺的主要功能為社交屬性,平臺對于商業行為的監管往往處于缺席的狀態。
此外,很多購物小程序在初次登陸時都默示推薦微信登陸或者手機號碼登錄,且大多都以同意“隱私政策”為前提條件,購買者出于省時省力考慮,一般不會仔細閱讀直接點擊允許,很有可能會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
例如,某社交電商侵犯消費者個人隱私權案件,經查,當事人在消費者注冊的時候,跳出對話框讓當事人確認,詳細信息為:“需要使用通訊錄其權限,您是否允許?”在隱私設置項目中,存在“允許通過手機通訊錄加我為好友”選項,一般默認設置為開啟,致使消費者的興趣愛好被陌生人了解。
法官提示及建議
1、給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
一是截圖實名認證信息。如果是首次在陌生平臺購物,買家應當要求賣家提供身份證照片、支付管理頁面中實名認證中心顯示的信息截屏存證,準確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賣家主體不明的風險,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賬號持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從而避免維權困境。
二是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在與賣方溝通時盡量通過文字約定交易的細節。如果賣方發送語音信息,消費者可以要求賣方轉化成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復對方的語音內容獲得對方確認,從而保存證據。
三是與賣家約定售后條款。社交電商平臺的賣家不一定屬于法律規定的電商經營者,有可能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七天無理由退換貨條款的約束,但是消費者在付款前可以自行與賣家約定售后服務,比如七天無理由退換貨、假貨賠償、逾期發貨違約金等,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并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展現,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從而有力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四是盡量避免私下交易。建議喜歡在社交平臺觀看直播購物的消費者,一定要在平臺鏈接內下單,避免與主播或賣家通過私信方式交易,否則其交易行為因為未經第三方平臺而難以得到平臺方的保障及行政監管部門的監督規范。
2、給社交電商平臺及經營者增強責任擔當
一是經營者要充分保證產品質量,提升售后服務能力。經營者應該充分認識到客服售后的重要性,在出現產品質量問題時及時與消費者溝通,確保給消費者帶來省時又放心的購物體驗。
二是社交電商平臺要建立與其法律定性相一致的監管體系。同時,社交平臺收集個人信息應明示收集目的、方式和范圍。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經過用戶自主選擇同意,不應強制捆綁授權。
3給相關監管部門嚴格監督管理
一是落實經營主體登記、公示制度。建議將微商、個人賣家等主體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范圍,要求其進行注冊登記,核實其個人信息、營業范圍、住所地、經營資質等條件,對于無證經營者,采取封號、凍結賬戶存款等措施。對使用虛假信息登記注冊的,建立信用懲罰體系,規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資格。
二是加強執法監督。一方面,相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讓保護消費者權益深入人心;另一方面,要加大對社交電商領域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更新監管模式,完善社會信用監管體系,讓少數不良商家不敢“以身試法”。
三是完善救濟渠道。傳統的電子商務維權可以在第三方提供的售后平臺進行,新型的社交電商活動缺少第三方的約束。建議相應監管部門不斷完善救濟渠道,在網上設立專門的糾紛解決部門、市場管理機構等,以便于網絡消費者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維權。(本文來自京發網事,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 社交電商,傳銷
- 文章鏈接:http://m.redlee.cn/news/html/1783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