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級分銷銷售白酒 東莞披露“華夏傳承”特大傳銷案判決書
7月23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華夏傳承”網絡傳銷案的判決書。王榮中等11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華夏傳承”傳銷案庭審現場
鷹鑒在該判決書上看到,2016年10月,陳某、袁某、晏某、許某、曹某、李某星(均另案處理)等人合謀利用“華夏傳承”網絡平臺進行傳銷活動。隨后,陳某等人找到廣東華廈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廈酒業公司)代理商唐某,最初商定以三級分銷的模式合作銷售白酒,并經過唐某介紹認識了華廈酒業公司實際控制人李某,最終將“華夏傳承”傳銷組織辦公地點設在東莞市橋頭鎮華廈山莊。
同年11月,在姜某的溝通協調下,李某與陳某等人達成合作意向,由李某繼續提供華廈山莊作為該傳銷組織場地,捆綁銷售白酒給傳銷組織會員,并利用李某身份和背景對外推廣該傳銷模式,以拉攏更多人員加入該傳銷組織。
達成上述意向后,李某為更好掌控該傳銷組織,指派姜某進入該傳銷組織進行管理工作,并雇傭葛某為傳銷組織開發“華夏傳承”手機APP軟件和負責維護。
為進一步對外宣傳、推廣該傳銷組織,拉攏更多人員入會,陳某等人于2017年1月注冊成立了深圳市華廈傳承創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廈創投公司),由華廈創投公司作為經營主體來運營該傳銷項目。
“華廈創投”公司實際決策者為李某,具體參與分紅的“股東”有陳某、晏某、姜某、以及被告人王某中,公司下設運營部、企劃部、市場部、財務后勤部、商學院、慈善部、宣傳部、技術部及眾贏系統、馨云系統、聚緣系統、奇跡系統、大和系統、融合系統、明某系統七大傳銷團隊。
“華夏傳承”傳銷組織利用高息引誘他人注冊會員進行所謂的靜態投資理財,注冊會員后以100元的價格購買華夏幣進行排單,排單7天為一輪,一輪利息為20%,利息的20%進入華夏商城進行消費。
同時,“華夏傳承”傳銷組織通過網絡互助形式設定動態領導獎。直推1人為一級會員,投資上限為1萬元,可獲得下代會員投資額8%提成;直推3人且團隊人數為10人以上,為二級會員,投資上限為1.5萬元,可獲得第二代會員投資額1%提成;直推7人為三級會員,投資上限為2萬元,可獲得第三代投資額3%提成;直推10人為四級會員,投資上限為2.5萬元,可獲得第四代投資額0.5%提成;直推15人且團隊人數為200人以上,為無限代會員,投資上限為3萬元,可獲得無限代投資額0.1%提成,代與代之間可以獲取領導獎提成,以此引誘會員發展下線層層抽取下線投資款獲利。
2016年10月至案發,李某、陳某、程某、等人利用傳承創投公司開展“華夏傳承”APP網絡傳銷項目,以推銷瀘州老窖“大興合”白酒等經營活動為名,利用高息引誘他人進行投資注冊成為其會員,組織團隊會議、培訓和對“華夏傳承”APP平臺進行維護,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
經對“華夏傳承”投資平臺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3月31日的數據資料和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9日被查詢和凍結的涉案銀行賬戶流水資料、網絡交易方式進行司法審計,該投資平臺數據資料共包含127400條會員信息,共有71617名會員,交易金額是9.77億余元。
該法院認為,王某中、龍某科、蘇某程等11名被告人結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擾亂經濟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8年6個月到2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200萬元到1萬元不等的罰金。[此文來源鷹鑒,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權請及時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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