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麥科技涉嫌傳銷工商局敢說傳銷拍死工商局
2015年4月21日14點,本網記者跟隨羅麥人員來到朔州市開發區,在一個手機店經營里見到了羅麥工作人員,羅麥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想做羅麥必須購買8000元到24000元的產品就可以成為羅麥公司的磚石會員和經銷商,而且羅麥不同別的直銷企業,別的直銷企業需要銷售產品已經是過時的銷售模式不適合當下的社會經濟,而羅麥的經營方式是不需要自己出去賣產品的,只需要成為會員或者是經銷商然后繼續發展下線的經銷商就可以賺錢,羅麥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自己購買羅麥產品后就是羅麥的第一代,發展第一批經銷商他們稱之為二代,第二代經銷商的下線經銷商稱之為三代,一共發展六代,薪酬是倍增的,周薪8萬封頂,月薪也就是32萬,而且還有代數獎每代的會員經銷商所購買的產品金額提成5%個點。
4月23日記者又去羅麥公司的朔州店聽取了來自大同的講師講課,銷售模式跟記者上次聽到的基本一樣,只過多了點鼓舞人心的話語。
在聽完講師的課后,一位羅麥的銷售人員又跟記者介紹了羅麥的經營模式基本上跟上次的也一樣,不用賣產品只發展下線經銷商而且他已經在朔州發展了100多個。
在上午演講會結束后羅麥人員要求記者加入羅麥繳付24000元即可,記者詢問是否有合同,羅麥工作人員有的告訴記者沒有合同有的說有,最后講師告訴記者合同在羅麥的網上只有交錢后點確定就可以了書面的沒有。
當日中午記者撥打了羅麥科技山西分公司的電話0351—5611568,打通后記者詢問羅麥是否非法傳銷,工作人員登記記者的名字跟電話后說,他們有專門給記者解釋的人員會聯系記者,在下午14點57分一個聲稱是山西黃河新聞網的人電話18303512228,給記者打電話言語不遜稱要發財去太原找他,要報道羅麥就是傻B,你死了羅麥都不會死。朔州工商局如果敢說羅麥是傳銷他就要拍死朔州市工商局。
下午3點記者來到朔州市工商局,工商局告訴記者他們經營模式確實有問題,而且上午的會議也沒有到工商局備案。
根據《中國直銷法》第二章 傳銷行為的種類與查處機關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被查封、扣押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6%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被動用、調換、轉移、損毀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本網記者已將所收錄的視頻證據移交到朔州市工商局,羅麥公司是否涉嫌非法傳銷等待工商局的調查結果,本網將持續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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