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億GLB環求力金跨國傳銷案終審宣判兩外籍男被判刑并驅逐出境
一起跨國傳銷案,涉案金額達1.2億余元,新加坡籍男子林廷、黃誠德按照老板的指使,從事“客服”服務,參與宣傳、推廣實際不存在的企業經營模式,幫助幕后老板騙取社會公眾資金3995萬余元。白銀中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分別判處林廷有期徒刑八年,判處黃誠德有期徒刑六年,并各處以不等罰金的判決。宣判后二人不服上訴。昨日西部商報記者從省高院獲悉,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
跨國傳銷案 涉案金額高達1.2億余元
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TAN LUNG LAI(化名“陳杰”,另案處理,以下稱呼為陳杰)伙同林俊民(另案處理)虛構“GLB環求力金國際理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求力金”)公司,以不存在的“林氏集團國際實業(000159,股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名義通過河南億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互聯網域名,由北京國網華通科技公司提供服務器開設網站,通過互聯網公開銷售“環求力金”原始股,并召集新加坡籍貫男子L某某,THOMAS(自報中文名林廷)、WONG SENG TUCK(自報中文名黃誠德)等人,對外宣傳公司的發展模式、獎勵制度等,吸引公眾“投資”。
2011年3月,陳杰稱林俊民攜帶出售的“股票資金款”逃離,為不使資金鏈斷裂,陳杰又相繼虛構“UCI聯合資本控股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聯合資本”)、“實邁國際公司”(以下簡稱“實邁國際”)等國際公司,繼續以出售上述公司“原始股”為名,利用高額回報為誘餌,鼓動他人購買成為公司會員,并在中國境內發展了張某甲等人的傳銷組織,以“團隊計酬”的傳銷方式進行集資詐騙活動。2011年7月,陳杰又將邱鳴(另案處理)組織的“CAPITAL ROUTE”公司(以下簡稱“CR公司”)6899個會員全部轉入“實邁國際”,繼續發展傳銷組織實施詐騙。至2012年3月,共在中國境內發展會員58個層級1萬余人,并收取會員資金共計人民幣1.2億余元,均全部揮霍和轉移至境外。
林廷、黃誠德從2011年4月,在確已知曉陳杰等人在實施虛假詐騙活動的情況下,仍幫助陳杰等人對外繼續進行虛假宣傳,故意隱瞞實際不存在的經營實體等事實真相,為客戶“解答”咨詢問題。從2011年4月份開始至案發,幫助陳杰等人騙取客戶資金人民幣3995.268267萬元。
判決:
犯集資詐騙罪 兩名從犯均獲刑
2011年9月1日,白銀市平川區公安分局接到平川區群眾報案,對該案立案偵查。2012年4月26日,警方將黃誠德抓獲,2012年11月林廷歸案。經查,這起案件中甘肅涉及191人,涉及金額多達1000余萬元人民幣。
白銀市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林廷、黃誠德明知陳杰設立虛假公司,以出售“聯合資本”“實邁國際”等公司“原始股”獲取高額回報為誘餌,非法占有他人集資款,并隱瞞事實真相,以“解答”客戶咨詢問題進行虛假宣傳,幫助陳杰等人騙取集資款共計人民幣3995.268267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廷、黃誠德系從犯,應當依法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林廷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驅逐出境;以被告人黃誠德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驅逐出境。
宣判后,林廷、黃誠德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為定二上訴人實施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GLB,環求力金,傳銷
- 文章鏈接:http://m.redlee.cn/news/html/14133.html